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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优惠政策利用筹划案例

录入时间:2008-11-07

【中华财税网2008/11/7信息】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根据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除了上述统一规定外,针对纳税人实际经营和计税中的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购进货物时无法取得完税凭证,现行税法还对下列三次业务规定了准予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政策。
  1.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除。其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是: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2.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保险费、装卸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其中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
  例如某公司2001年1月份购入一批原材料,价值20万元。该公司支付的运输费为1万元,装卸费2000元,保险费1500元,则该批原材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进项税额=200000×17%+10000×7%=34700(元)
  3.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且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注意:这项规定只适用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能按此规定执行。
  例如一废旧物资回收中心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0年12月内共收购废旧 物资价值15万元,则该月的进项税额为:
  进项税额=15×10%=1.5(万元)
  纳税人的经营范围若涉及以上三项业务时,要充分利用这三项特殊规定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但是,纳税人在利用这三项特殊规定时,要注意严格执行规定中的限定条件,如不能随意扩大收购价运费的范围,抵扣进项税额必须有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否则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起征点优惠政策
  增值税的纳税人不仅包括企业,也包括个人。对于个人纳税人,税法中还规定了一系列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元-2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元-800元;
  3.按次纳税的销售额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80元。
  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可在上述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注意:上述起征点的规定,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又因增值税为价外税,因此上述所称的销售额,不包括应纳税额,即为不含税销售额。若个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价税合并的方法定价,则应按下列公式进行价税分离:
  销售额=税销售额÷(1+征收率)
  当个人纳税人的销售额处于起征点附近时,则不妨降低一点当期的销售额,使其略低于起征点,则可避开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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