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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扣除优惠政策利用筹划案例

录入时间:2008-11-07

【中华财税网2008/11/7信息】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不同项目所得,其取得时所需费用各不相同,因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应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对每个应税项目,税法也应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月收入高于800元时,以月薪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低于800元时,无需纳税。考虑到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的生活水平比国内公民要高,而且,我国汇率的变化情况对他们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一定的影响。为了不因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加重他们的负担,对他们的工资、薪金所得增加了附加减除费用的照顾。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如下: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上述适用范围内的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即总共减除4000元。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8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政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原值,指的是: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上述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合理费用,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相关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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