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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税对象优惠政策利用筹划案例

录入时间:2008-11-07

【中华财税网2008/11/7信息】 世界各国在开征消费税时,一般只选择两大类产品为课税对象:一是特殊消费品、奢侈品、高能耗消费品、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消费品;一是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一点税不会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时又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普遍消费品。具体到我国的税法规定,只对下列五类产品课征消费税:
  第一类是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
  第二类是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是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第四类是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是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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