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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优惠政策利用筹划案例

录入时间:2008-11-07

【中华财税网2008/11/7信息】 资源税是为了体现国家的利益,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对开采资源产品征收的一种税。其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实际税收管理行政范围内;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

  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原则。普遍征收是指对我国境内开发的一切应税资源产品征收资源税;级差调节是指运用资源税对因资源赋存状况、开采条件、资源优劣、地理位置等客观存在、差别而产生的资源级差收入,通过实施差别税额标准进行调节。

  国家对下列7类资源征收资源税: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

  按照现行税法,资源税优惠政策如下: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3.冶金独立矿山(不含1993年12月31日以后由联合矿山改组成的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4.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征3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5.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的纳税额准予扣除。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当期准予扣除的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可采用如下计算公式确定: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数量×外购液体盐资源税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本盐的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液体盐数量×当期购进的液体盐的数量-期末库存的液体盐的数量

  6.下列地区资源税另有规定:

  (1)河南石油勘探局的原油税额暂减为每吨8元;

  (2)四川石油管理局的天然气税额暂减为每千立方米12元;

  (3)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陕西榆林地区境内的

  煤炭(不分中央煤矿和地方煤矿)资源税单位税额调为每吨1.5元;

  (4)北方海盐单位税额暂减为每吨20元。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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