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纳税筹划选择
录入时间:2008-10-23
【中华财税网2008/10/23信息】 旅游企业在节税筹划中,应注意运用营业税法关于该营业额确定的特殊规定,依法合理计算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为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深圳M旅行社在电视台登一则广告,以每人8000元人民币组织赴泰国境内旅行,泰国境内的旅行社则委托我国F外贸公司驻泰办事处负责。此为;深圳M旅行社将支付泰国B学校服务社每人1000元,F公司驻办事处每人500元,而实际上这两笔支付由于深圳M旅行社的特殊关系根本没有发生,因为泰国某学校服务社将组团来中国旅游,为此深圳M施行社准备免费提供B学校服务社引进旅游服务,而F公司驻泰办事处实际是通过家属参加了该旅游团免费作交换条件,这样一来,关联双方通过私下交易,扩大境外旅游费用的支付,从而避交了部分营业税。
本次组团旅游应缴营业税计算;
营业额: 8 000×500 = 400(万元)
应缴税额: 400 × 5%= 20(万元)
扩大费用避税后的实缴税额的计算;
营业额:(8000-1500) × 500=325(万元)
实缴税额: 325 × 5%= 16.25(万元)
实缴税额与应缴税额相差 3.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