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案例 > 正文

交通运输业筹划有空间

录入时间:2008-10-23

【中华财税网2008/10/23信息】 运输企业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情况有多种,下面以起运地不在中国境内的运输业为例加以说明。根据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属地和对等原则,运输企业(含我国)承担的运输业务,凡起运地在我国境外的,由起运地国家地征税;对起运地在我国境内的客货运输业务,由我国征收营业税。
   
    对于同我国有税收互惠协定的国家,我国的运输企业在该国起运的运输业务,该国政府不征流转税;同理,我国政府也不征收起运地在我国境内的该国运输企业运输业务的营业税。对与我国没有税收互惠协定的外国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起运的运输业务,按营业税税收管辖权的规定,在我国缴纳营业税。根据此原则,运输企业将客货从我国境外运往我国境内,或者将客货从境外的一个地方运往境外的另一个地方,这两种运输业务团起运地不在我国境内,所以不缴纳营业税。运输企业可以充分地利用这条规定,开展起运地在境外的业务,尤其是在与我国有税收互惠协定的国家实行客货运输业务,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A空中客车公司,与香港B公司是货运联手企业.该A公司承担运输,总运费按总价值10%提取,国外部门,按总价值 1%提取,且由A公司委托共交付给B公司。这是一份由A公司与客户内部交易价格。但是A公司出于避税的目的,一方面尽可能想方设法缩小境内外总运费;另一面,利用关联企业便利,扩大非税收管辖的香港B企业运输费,从而缩小A公司实际运输费。若A公司要求国内某企业在100万元的运费中支付80万元,且作为运费总额,另20万元国内某企业用实物作价,境外B公司的10万运费,在合同中是3%,作为回报.A公司需长期与B公司合作。这样让我们计算一下:
    
    A公司应交税额:
   
    实际营业额:(总运费-境外运费)=(100-10)=90(万元)
   
    应交税额 = 90×3%= 2.7(万元)
    
    A公司实际交税额:
   
    避税后的营业额:(80-30)=50(万元)
   
    实交税额: 50×3%= 1.5(万元)
    
    A公司避税结果少交税额1.2万元
   
    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作为一个运输企业应纳营业税税额直接取决于该企业运输营业税。税法规定,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被服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属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纳税。对交通运输业还作了特殊规定:“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运营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但运输企业自我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应该承认新税法对营业额规定是严密的,在很大程度上堵住了可能避税的漏洞,但是由于企业间联运.特别是境外企业参与的联运业务,使避税可能仍然存在。利用联运避税有两种类型;一是扩大境外运输费;二是缩小总运费。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