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煤气初装费的税收筹划实例分析
录入时间:2005-08-23
【基本案情】
黄河能源实业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主要从事煤气的生产与销售。2005
年1月18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清算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的如
下情况:
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收取的管道煤气初装费为1000万元
(含税价),成本费用500万元(含税价),其中外购材料、劳务取得防伪税控开
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标明的进项税额为45万元。该公司适用的税率为城建税税率
7%、教育费附加3%、所得税税率33%、营业税税率3%(为了简化分析过程,
不考虑其他经营业务、资金时间价值和印花税对税负与经济效益的影响)。
该公司将取得的煤气初装费与煤气费分别核算,煤气初装费按“建筑业”税目缴
纳营业税,取得的与其相关进项税未作抵扣,有关税费缴纳情况如下。
应纳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1000×3%×(1+7%+3%)=33(万元)
该公司获得的利润为:1000-500-33=467(万元)
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收取的煤气初装费征收环节不明确,根据税法从高适用原则,
该税务机关根据财税[2003]16号文规定,认为该公司收取的煤气初装费属于
增值税的价外收费,应缴纳增值税,所以要求该公司将取得的煤气初装费按13%的
税率补缴增值税。
另外,该公司因取得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
认证,已超过税法规定的抵扣期限,税务机关认为与其相关的进项税额45万元不予
抵扣,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将该公司这部分金额
按偷税论处,作出了加收滞纳金及罚款的处罚。
【筹划分析】
在本案例中该公司收取的煤气初装费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如果该公司按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对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按增值
税缴纳(为了便于分析使用2004年数据):
该公司应缴税款情况为:1000÷1.13×13%=115.04(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l15.04×10%=11.50(万元);
在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公司获得的利润为:
1000÷1.13一(500-45)一11.5=418.46(万元)。
该公司收取的煤气初装费按增值税比按营业税多缴纳税款及教育费附加
93.54万元(115.04+11.5-33)。所以,该公司应当根据国税函
[2002]105号和财税[2003]16号的规定,选择将初装费在“报装环
节”或“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环节收取并核算,在取得税务机关认可的
前提下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筹划思路】
考虑到该公司正在酝酿企业改制,改制方案未定,针对初装费的问题,可设计如
下筹划方案。
该公司根据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和专业化分工原则进行结构调整,主辅分离,利
用非主业资产(三类资产),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法人经济实体--黄河物业公司,主要经营各种管道(供
水、供电、供气)的安装、维修、保养以及黄河能源实业公司原有房产、职工房产的
维修等业务,黄河能源实业公司只经营主业,即煤气的生产、外购、销售业务。管道
的铺设、安装、维修等业务由新成立的物业公司承担。
筹划后,新成立的黄河物业公司成了营业税纳税一义务人,煤气初装费由黄河能
源实业公司收取变更为物业公司收取,物业公司收取的初装费按“建筑业”税目缴纳
营业税,避免了初装费被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的风险。新成立的物业公司还可享受3
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占用煤气公司的行政划拨土地,因未改变土地用途,可
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从而降低了改制成本。
筹划方案的依据是《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
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中的有关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以下条件的,
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通知》规定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
策。”“按照国家和当地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原主体企业的行
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
以划拨方式使用。”
新成立的物业公司效益分析如下(为了便于分析使用2004年数据):
应纳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000×3%×(1+10%)=33(万元);
利润:1000-500-33=467(万元);
3年内可免征所得税:467×33%×3=462.33(万元)。
【筹划结论】
从以上方案可以看出,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成立物业公司的节税效果比较明显,
该方案的最大好处在于规避了初装费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的风险,
同时企业在3年内还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462.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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