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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资产的税收筹划实例分析

录入时间:2005-08-17

  基本案例   A公司从事柜台出租业务,其主要资产为一幢商业楼。2005年初,A公司 准备将商业楼转让给B公司,转让收入偿还负债后再投资于其他行业。该商业楼账面 原值为2000万元(建筑方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的金额为1700万元,地价款为 300万元),已提折旧400万元,公允价值为3600万元。土地增值税规定的 重置成本价为25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80%。  2004年初A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约为1600万元。A公司有甲、乙、丙 三个自然人股东,分别占有60%、30%、10%的股权,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分 别为3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 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契税税率为4%)  如果A公司将商业楼以3600万元的价格直接转让给B公司,那么买卖双方应 负担的税费为:   ①A公司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3600×5%=180(万元)   ②A公司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180×(7%+3%)=18 (万元)   ③A公司和B公司分别应缴纳印花税:3600×0.5‰=1.8(万元)   ④A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扣除项目金额=2500×80%+300+180+18+1.8= 2499.8(万元)   增值额=3600-2499.8=1100.2(万元)   增值率=1100.2÷2499.8×100%=44.01%   应缴土地增值税=1100.2×30%=330.06(万元)   ⑤A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600-(2000-400)-180- 18-1.8-330.06]×33%=485.15(万元)   ⑥B公司应缴纳契税:3600×4%=144(万元)   买卖双方合计税收负担为:180+18+1.8×2+330.06+ 485.15+144=1160.81(万元) 筹划方案   为了避免直接转让商业楼所产生的高税负,A公司和B公司共同邀请某会计师事 务所对商业楼转让方案进行了纳税筹划。该事务所对A公司和B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和财务状况进行详细了解后认为,A公司可与B公司协商,由甲、乙、丙三股东将其 持有的A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B公司(或者B公司股东,下同),这样B公司就能间 接取得该商业楼的实际控制权。   转让股权方案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  一、该商业楼是A公司的主要资产(A公司的负债也较为单一,主要为银行贷款), A公司资产和负债较为清晰,股权转让后不会因为财务问题造成B公司的损失:   二、A公司经营活动较为单一,商业楼转让后将肯定停止原来的租柜经营活动, 转让股权不会对A公司造成经营损失:   三、A公司从事租柜经营,员工只有少数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安置员工难度不 大:   四、B公司可以用较少的资金取得商业楼的控制权;   五、B公司取得A公司股权后,可通过变更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合并等方式,从事 自身的经营活动。   筹划分析   由于该筹划方案对买卖双方均有利,A公司和B公司采纳了事务所的筹划方案。 2004年2月,经买卖双方协商,B公司决定以1600万元的价格购买A公司的 全部股权。实施该方案的税收负担为:   ①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财税 [2003]184号文件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 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股权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A 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给B公司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②A公司股东应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甲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600×60%-300)×20%=132 (万元) 乙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600×30%-150)×20%=66(万 元)   丙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600×10%-50)×20%=22(万元)    ③买卖双方分别应缴纳印花税:1600×0.5‰=0.8(万元)   税收负担合计为221.6万元(132+66+22+0.8×2)。   由此可见,实施上述方案只涉及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和少量印花税,比直接转让可 少负担税费939.21万元(1160.81-221.6),买卖双方都可以获 得税收利益。   筹划点评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商业楼是A公司的主要资产,因为公司法规定对外投资不得 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所以A公司不可以采用“先投资,后转让股权”的筹划方 案。如果上述商业楼不是A公司的主要资产,A公司采用“先投资,后转让股权”的 筹划方案,也可以不负担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但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 文件的规定,A公司以商业楼对外投资,必须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商业楼进行所得税 处理,即以商业楼对外投资应负担企业所得税660万元{[3600-(2000 -400)]×33%},此外B公司还耍负担契税144万元,其税收负担显然高 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企业需要转让的资产不是企业的主要资产,企业股东以自然人为主 (注:如果企业股东主要是法人股东,按此方案实施仍可取得税收利益,读者可自行 测算),并且企业债权债务不是很复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先分立,再转让股权” 的方法,即先将需要转让的资产分立出来,成立-个新企业,然后再按上述方案转让 新企业的股权。但企业分立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企业应当充分论证其可行性,以免 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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