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用房产纳税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5-07-29
现在的企业都已意识到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所起的作用,但许多企业
仍将目光停留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上,往往忽
略了诸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小税种的税收筹划。尤其是房产税,除了税法对房产
有专门的定义外,涉及的法规又较多,因此,很多企业都未能将相关规定融会贯通,
也就无法合理地进行房产税的税收筹划。特别是企业自用房产的应纳房产税,由于自
用房产使用年限较长,一次完美的税收筹划,可以多年获益,应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
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企业自用房产依照房产原值按10%至30%减除率计算
后的余值依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
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对于自用房产纳税的筹划应当紧
密围绕房产原值的会计核算进行。由于房产税的减除余值各地都有统一的规定,税率
也是不可更改的,笔者认为,自用房产纳税的筹划应着眼于如何在税法许可的范畴内
事先规划,降低税基,以达到合法有效地降低自用房产的应纳房产税额,任何违反法
律规定以逃避税收负担都属于偷税行为,任何在应纳税行为已发生后再进行的筹划行
为也都属于偷税行为,日常工作中一定要坚决避免。
1、有效避免人为增大税基。税法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
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
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至于那些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
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
璃暖房、砖瓦石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则不属于房产。而实际工作中,由于具体项目
实施者不了解这方面的规定,往往在项目预算、项目实施、竣工结算、交付使用等一
系列环节中均未能加以区分,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一并处理,当相关单据送交
财务部门时,就只能将房屋和建筑物合并入账,即使财务人员意识到房产税税基的问
题,也苦于无相关手续,重新补充又难以实施,只能将房屋和建筑物合并入账,造成
会计账簿“固定资产--房屋”入账金额增大,从而人为地增大了自用房产应纳房产税
的税基,并进而造成多交税。例如:某公司实际房产余额300万元,建筑物100
万元,按20%的减除率计算,该公司应纳房产税为300×(1-20%)×
1.2%=2.88万元。如果该公司未正确区分房屋和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
将房屋和建筑物合并列入会计账簿“固定资产--房屋”,则其应纳房产税为400×
(1-20%)×1.2%=3.84万元,比前者每年多交0.96万元(3.84
-2.88),若按房屋使用50年计算,则将使企业多支出近50万元。如何才能避
免此类现象的发生?很简单,只要企业在工程立项之初,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正确
区分房产和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的一切原始依据,从而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有根有
据,分别记入“固定资产--房屋”300万元,记入“固定资产--建筑物”100万
元,就可避免增大税基,减少自用房产应纳房产税额。
2、合理降低计税依据。税法规定,对企业自用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
税依据。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的10%至30%减除率计算损耗价
值后的余额。而房产原值则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
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它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
的配套设施。为此,税收筹划的重点应着重于“不可分割”和“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
”两个方面。对于“不可分割”和“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税法上有明确的界定,
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合理降低计税依据。如税法规定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
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探视井或三通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起,
并入计算房产原值。如果企业在筹划时,只一味地降低计税余值,将水管、下水管、
电灯网、照明线等附属设备全部列入建筑物,减少了税基,必将受到税务部门的查处,
则得不偿失。但如果将所有的附属设备全部列入房产原值,人为扩大了税基,则必将
加大企业的税收支出。
3、有效降低税收支出。税法在规定了房产税总体原则的基础上,还对一些特殊
的情况作出了具体地规定。在实施税收筹划时,一定要充分掌握和熟练运用这些具体
规定,以达到有效“节税”的筹划目标。一是企业停产、撤销后,对其原有的房产闲
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
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企业若发生此
类状况,应该及时和相关税务部门联系,以合理降低税收支出。二是新建房屋交付使
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
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
空调设备。以100万元的中央空调,20%的减除率为例,若在房屋新建之初,未
能进行自用房产纳税的税收筹划,则企业每年多缴纳房产税:100×(1-20%)
×1.2%=0.96万元,同样以50年的使用年限计算,企业共多支出房产税近
50万元。若企业在立项之初合理区分房产和中央空调,就可以有效地降低税收支出,
并且,中央空调同样可以计提折旧,分别入账后并不影响成本的归集,对企业所得税
也无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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