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案例 > 正文

卖房细算税收账

录入时间:2005-07-07

  小城的房价这3、4年涨了1倍,去年下半年的炒房热更是达到了顶峰。王先生 喜欢热闹,去年10月份倾其所有凑了个首付,按揭了一套70平方米的商品房。当 时的市价是3500元/平方米,为了节省几个交易费,王夫人耍了个小聪明,私下 付给对方3500元/平方米,协议上却写的是2000元/平方米。那房地产公司 也是神通,这离了谱的价格竞然也通过了一道道的审核关,顺利地办好了房产证。   最近国家对房价调控得厉害,上海及周边的房价都有了松动,似乎有下跌的可能, 抛售房大量涌出。王夫人又坐不住了,到各个房产中介去登记卖房。王先生很不以为 然,说你这样折腾来折腾去,不要说赚不到钱,还要赔不少。王夫人不信,说怎么会 赔呢?我买的时候是3500,现在是3700,一平方都涨200了呀,怎么也能 赚几个啊!王先生于是请王夫人坐下来,细细地给她算了一笔账。   王先生问,你知道为什么现在人家都在卖房子吗?算过账吗?   王先生说。目前个人购买住房涉及到营业税、城建税(根据营业税额的7%计征)、 教育费附加(根据营业税额的3%计征)、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 房产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印 花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购买住房涉及的税 目、税率都有基本的规定。但近几年由于国家实行了积极的财政政策,为了鼓励房地 产业的发展,对个人购买住房又对外转让销售制定了几项优惠政策,其中一些税种的 税率变化较大。   王夫人问,那涉及的各个税种都有哪些变化?我这房子在6月1日前卖要交多少 税费?王先生于是便一一列出:   首先,你必须把银行按揭(当地商业银行不允许转按捐)先还掉才可以卖房   银行有规定,借款未满1年不可以还款,超过1年才可以提前偿还,但要收取一 定的违约金。比如你当时按揭了196000元,10年期,1年后余176400 元,按1%的违约金,最低要收你1764元。   其次,你得交营业税及附加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按销售额和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后来出台了《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 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还曾出台过《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自1999年8月1 日起执行)。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 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也就是说,你的房子到今年10月份才满1年,在6月1日前卖显然没到1年, 所以得交差价的营业税。要记住你的差价不是200元/平方米(3700- 3500),而是1700元/平方米(3700-2000),因为你的合同上写 的是2000元/平方米,所以得交5950元[(3700-2000)×70× 5%=5950]营业税,再交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分别是 416.5元(5950×7%)、178.5元(5950×3%)。   再次是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商品房销售按销售额的万分之五对买卖双方征收印花 税。这个政策一直没有变化,由于印花税是地方税,很多省市自治区有减免的规定, 但我们这里还是要按交易额的万分之五对买卖双方征收印花税,还有5块钱的合同贴 花,这样印花税就是134.5元(3700×70×0.0005+5= 134.5)。   还有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第二次修正)规 定,财产转让所得(包括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   后来的《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1999]278号,1999年12月2日发布)文件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为 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 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 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 所得税。   也就是说,个人购买住房后转让出售,1年内不重新购房的,其所得部分应该交 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的情况是,全国征收普通住宅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的不多,本 地区目前也没有征收,所以这一块可以不考虑。   最后是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转让地上建筑 物并取得收入的个人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二条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 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 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 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所以,你在2005年6月1日前卖房可不用考虑土地增值税问题。   另外,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所拥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税,契税 由买方交,也不用考虑。   综合以上各项,如果在2005年6月1日前卖房,需要交纳的税费是 8443.5元(1764+5950+416.5+178.5+134.5= 8443.5)   王夫人没想到需缴纳那么多税费,随之问道,如果在2005年6月1日以后卖 房有什么不同呢?   王先生说,除了营业税方面的政策调整外,其他没有变化。   2005年4月30日,国务院七部委(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 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 见》。意见共分八条,其中第三条“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严格税收征管” 中指出: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 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 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 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也就是说,要是2005年6月1日以后卖房,由于未满足文件中满2年的要求, 要按收入全额交纳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额是12950元(3700×70×5% =12950),城建税额是906.5元(12950×7%=906.5),教 育费附加是388.5元(12950×3%=388.5),其他不变,合计要交 纳的税费是16143.5元(1764+12950+906.5+388.5+ 134.5=16143.5)。   王夫人听后很失望,我的房子只有14000元[(3700-3500)× 70=14000]的差价,这税费都要16000多,得不偿失。   王先生又开始补充,这还没算你买房的时候交的那些税费呢!如煤气工程费 2000元、有线电视系统建设费150元、1年的物业管理费672元(70× 0.8×12)、房屋登记费80元、印花税75元(2000×70×0.05% +5)、契税2800元(2000×70×2%)、维修基金2100元 (2000×70×1.5%)、抵押登记费180元、银行贷款手续费774元 (含公证费、保险费)、1年的贷款利息估计在6000元(2005年3月17日, 人民银行取消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优惠利率,改按商业性贷款利率 6.12%执行,此前是5.31%),这些加起来有14831元(2000+ 150+672+80+75+2800+2100+180+774+6000), 已经大于14000元的买卖差价了,因此无论在6月1日前卖还是在6月1日后卖 都会亏的,只是亏多少的问题。(Bt20050704013)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