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理人税务筹划手册:税收筹划的基本途径——利用税法的模糊性条文避税
录入时间:2003-05-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6/2003信息】 第三节 税收筹划的基本途径
我国的现行税法采取国家立法和发布行政文件相结合的方法出现,因此企业纳税
人往往首先从税法本身入手,寻找实现合理避税的基本途径。
一、利用税法的模糊性条文避税
这主要是指税法中有些条文显得模棱两可,可宽可严,执行时弹性较大,从而使
纳税人能够轻易地达到避税的目的。
[案例2-4]
2000年H乡政府先与有关管理区签订征地合同,再与用地单位签订供地合同,陆
续征购下辖村委会O.53平方公里丘陵、荒地和2.5平方公里海堤、滩涂,有偿转让
销售给H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水禽发展公司等四家,兴办旅游开发区。此后,乡
政府陆续收到四家用地单位的购地款共1068万元。其中根据原定合同转付征地费932
万元给各村委会、村民,余额136万元归乡政府所有。当地税务部门对该购地款做出
全额征收“土地使用权转让”营业税的决定。但乡政府认为其行为属土地使用权出让
性质,不该征税。情况反映到县、市税务局,因内部对此也有争议,故一直悬而未决。
因为《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农民集体对所属土地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包括作价和自由对外出让、赠与、转让等,使其所有权在管理上、经济
上得到实现;这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但改革后的土地使用权制度规定,农村集体土
地应由县以上地方政府征为国有后,才能有偿出让给其他单位使用。现实中,地方政
府也随时需要征用集体土地,而且以政府标准对被征土地的补偿费及出让价单独作价。
这样,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质上在逐步发生质的变化。正是由于这一变革,使得<宪
法>规定的两类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难以分辨,并使派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不
易划清,进而影响了土地市场纳税主体的确定,具体的征税与不征税也就难免各有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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