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计税处理技巧
录入时间:2003-09-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2/2003信息】 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中,有时还会碰
到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捐赠款的扣除、多人取得同一收入的计税方法、境外缴纳税额
的抵免等需要专门加以讲解。
(1)捐赠款的扣除处理技巧
为鼓励个人向教育、公益事业及灾区、贫困地区捐赠,推动公益事业发展,按照
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我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
事业以及灾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不超过纳税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允许扣除的捐赠额以不超过纳税人应纳税所得
额的30%为限,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 30%
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实际捐赠额(≤捐赠限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
[案例337]
[案情说明] 2002年9月18日苏君娟为昆山电子仪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一次获
得报酬8 000元,苏君娟将其中的3 0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灾区。
[要求解答] 计算苏君娟应缴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
[计算说明] 2002年9月18日苏君娟应纳税额为:
不扣除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8000-8000×20%
=6400元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6400× 30%
=1 920元
苏君娟实际应纳税额=(8000-1600-1920)×20%
=896元
国家税务总局为鼓励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活动,按照国
税发(2000)024号文件规定,个人以其个人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
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非关联的科研机
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在缴
纳个人所得税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
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
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扣
除。个人向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在税前抵扣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①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收到资助资金和用途的书面证明;
②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计划;
③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具的资金收款证明;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纳税人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2)两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计税方法
按照税法规定,两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如两人共同为某单位提供某
一项劳务,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即实行
“先分、后扣、再税”的办法。
[案例338]
[案例说明] 林志娟和李保山合作为鑫旺(西峰)实业有限公司设计一新产品,鑫
旺(西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7000元,林志娟得其中的4500元,李保山得其中的
2500元。
[要求解答] 鑫旺(西峰)实业有限公司在支付劳务费时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
[计算分析] 鑫旺(西峰)实业有限公司在支付劳务费时应代扣个人所得税计算如
下:
鑫旺(西峰)实业有限公司代扣林志娟应纳税所得额
=4500-4500 ×20%
=3600元
鑫旺(西峰)实业有限公司代扣林志娟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3600×20%
=720元
鑫旺(西峰)实业有限公司代扣李保山应纳税所得额
=2500-800
=1700元
鑫旺(西峰)实业有限公司代扣李保山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1700×20%
=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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