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税收筹划 > 正文

预存话费送手机 减轻税负有两招

录入时间:2005-07-26

         某移动电信公司为了吸引客源,近日推出预存话费送手机促销活动。只要客户预 存5000元话费,就可以获赠一部带拍摄功能的、价值3000元的手机。   该公司经理兴致勃勃地向朋友介绍其促销成效:一个月就增加客户1000多人。 没想到,这位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朋友给他浇了一盆冷水:这种做法税收成本太高,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不划算。经理惊问何故,朋友给他算了一笔账。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 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因而赠送手机行为应视同销售。但“预存话费送 手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营业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这一混合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应缴纳营业税。预 存话费与赠送手机共计需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5000+3000=8000元。 按照《营业税税目税率表》,邮电通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其应纳营业税为 8000×3%=240元。显然,收入5000元却要按8000元的营业额纳税, 很不划算。   经理忙问:有什么减轻税负的妙招?朋友告诉他: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缩小 营业额。朋友给出了两种筹划方案:   方案一:移动电信公司可以在开具发票时注明收取手机款3000元及话费折扣 余额2000元(5000元打四折),且以后每次结算话费时都将价款与折扣额在 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这样以来,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 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三条规定:“电信单位(电信 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 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销售手机应缴纳营 业税3000×3%=90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项:“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 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 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提供电信劳务服务营业额仅为2000元,应缴纳营业税 2000×3%=60元,共计缴纳营业税90+60=150元。和原方案相比节 税240-150=90元,节税率为90÷240=37.5%。   朋友说,这一方案稍嫌不足的是有点费事。因为每月结算话费时,移动电信公司 都要区分顾客是否属于享受折扣的对象,折扣是否已经享受完毕,对公司财务与窗口 服务部门的配合要求较高,稍有不慎就会出现差错,容易与顾客发生争议。   方案二:可以把销售手机业务从提供电信服务劳务中分离出来,由移动电信公司 统一收取5000元话费,顾客凭话费发票到指定公司领取手机,移动电信公司支付 手机销售公司3000元。这样一来,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十 四项规定:“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 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 营业额。”某移动电信公司营业额为5000-3000=2000元,应纳营业税 2000×3%=60元,手机销售公司(假设其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 税3000×4%=120元,营业税、增值税合计60+120=180元。和原 方案相比,节税240-180=60元,节税率60÷240=25%。当然,与 方案一比较,节税效果未必最佳,再说另设一手机销售公司也需付出相关费用,但这 一方案操作简便,可以一揽子解决问题,不妨一试。 (a20050725)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