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企业无偿赠送房屋是否应该纳税
录入时间:2003-09-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8/2003信息】 我们在丛书的《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
解》一书的“资产的疑难问题处理”中关于“接受捐赠的财税处理”,综合介绍了接
受捐赠的企业单位要纳税的问题,那么,对外捐赠的单位是否也要纳税呢?
捐赠是指某个主体自愿无偿给予另一主体现金或其它资产的行为。从形式上看,
企业让渡资产的所有权、供受赠方永久使用,其目的不是为了直接从受赠方获取收益
或控制受赠方,而是出于非盈利目的,即自愿无偿性。
捐赠支出在会计核算时,不分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在
“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税收上应区别情况处理:
(1)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2)纳税人(金融保险企业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
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
过部分不予扣除。
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是指纳税人向教育、民政福利事业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
业的捐赠,以及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另外,为防止企业借捐款转
移利润,税法限定其捐赠必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
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
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组织。此
外,如纳税人通过各级政府的捐赠也允许扣除。
准予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具体计算程序如下:
第一步:计算调整所得额。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公益、救济性损赠额
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调整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增项目金额-纳税调减项目金额+公益、救济性
捐赠金额
第二步: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标准。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或1.5%),
计算出法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额;计算公式为:
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标准=调整所得额× 3%(或1.5%)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将调整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其余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当期实际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小于扣除标准
的,扣除额为实际捐赠额;如纳税人当期实际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大于扣除标准
的,扣除额为扣除标限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所得额-法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3) 下列公益、救济性捐赠允许在计算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①《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
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
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
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
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
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
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
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前扣除。
②《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30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
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③《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0)21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
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④《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9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
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慈善机构、基金
会等非营利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
[案例290]
[案例说明] 2002年9月25日,常山地税局稽查分局在稽查中发现,阿姆斯达(常
山)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02年6月房屋销售中有赠送房屋行为,共送出三套四室两厅两
卫住宅,每套面积168平方米,且赠送后不计收入,只计成本共98万元。为此,常山地
税局稽查分局依法对阿姆斯达(常山)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处罚,按阿姆斯达(常山)房
地产开发公司平均房屋售价每平方米2 800元计算,补交营业税1 411 200 × 5%=
70 560元,罚款80 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阿姆斯达(常山)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商品房无偿赠与他人,应比照同等同类商品房
可比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
关可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是按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是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是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成本利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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