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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企业间转让股权的营业税处理技巧

录入时间:2003-09-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8/2003信息】 [案例277] [案例说明] 丹寨晶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中方与外方菲利普斯(美国)机电有 限公司组建成立一家中外合资公司--菲利普斯晶都(中国)机电制造有限公司,2001年 8月菲利普斯晶都(中国)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建了一幢晶都大厦,总造价为人民币8200万 元,双方各占50%的股份。 2002年6月25日,丹寨晶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要建设另外一幢京华大厦,准备要将 丹寨晶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晶都大厦中的一部分股权抽出,投入京华大厦的建设。 [要求解答] 丹寨晶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这种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纳税?假设股权转 让要纳税,那么以后京华大厦建成出售仍需纳税,是否是双重纳税?有没有相关的税法 的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指导] 一般说来,如果转让和受让双方是属于同一企业的,则这种股权变 化是不用纳税的,如果转让是在两个不同的企业之间进行,则应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及有关文件规定,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有偿转让不动产所 有权的行为(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是指每一次应税行为,这是营业税征税的特点。但 是,对于产权转让却和股权转让的处理是不相同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 号]文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 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 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 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 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菲利普斯晶都(中国)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徐俊南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周华洋答:申请人将下列材料报送到工商部门 即可办理: (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方企业的出资进度、出资账户); (2)外汇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3)转股协议正本; (4)外经贸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验原件或盖有原件的复 印件,复印件留底); (5)股权变更后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 留底)、经批准生效的合资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6)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正本(复印件留底)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 告; (8)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或中介机构的纳税意见正本(复印件 留底); (9)申请之日购买股权方相关外汇账户对账单; (10)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 问题的通知》、《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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