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11-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0/2003信息】 四、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纳税筹划
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
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
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例如,某烟草专卖局下属的卷烟厂生产的甲类卷烟,市场售价为每箱1200元(不
含增值税),该厂以每箱100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关联香烟批
发企业500箱,甲级卷烟的税率是50%。转移定价前后纳税效果是不同的:
卷烟厂转移定价前:
应纳消费税税额=1200×500×50%=300000(元)
卷烟厂转移定价后:
应纳消费税税额=1000×500×50%=250000(元)
转移定价前后的差异如下:
300000-250000=50000(元)
转移定价使烟厂节税50000元。
虽然2001年6月,调整了烟类和酒类消费品的税率和计征办法,改成比例税率和
定额税率同时计税,同时降低了纳税的比例(在上节已经举例说明)。但是由于比例税
率纳税依然是主要的纳税办法,因此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仍然是消费税纳税筹划
的重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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