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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烟酒消费税为什么要调整

录入时间:2003-09-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7/2003信息】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己对烟酒消费税政策 进行调整。 卷烟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主要是将从价定率的计税方法改为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 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同时对税率进行适当调整。即对卷烟首先征收一道从量定额 税,单位税额为每大箱(5万支)150元;然后,按照调拨价格再从价征税:每条(200支) 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下的卷烟(不含50元,不含增值税),税率为30%;50元(含50元,不 含增值税)以上的和进口卷烟,税率为45%。 酒类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主要是对征税办法和税率水平进行了调整,即:对白酒 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对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在仍维持现行按出厂 价依25%和15%的税率从价征收消费税办法不变的前提下,再对每斤白酒按0.5元从 量征收一道消费税;取消现行的以外购酒勾兑生产酒的企业可以扣除其购进酒已纳消 费税的抵扣政策。适当调整啤酒的单位税额,按照产品的出厂价格划分两档定额税率: 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 000元(含3 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250元/吨; 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 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为220元/吨。长期以来,烟酒消费税对 烟酒生产与消费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同时烟酒消费税还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 源之一。 此次烟酒消费税调整主要是计税办法的调整,将烟和酒的计税办法从以前的从价 计征改为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另外对烟酒消费税税率水平也进行了调 整。 为什么要对烟酒消费税进行这样的调整呢? 有关部门的专家对此作了分析解释。调整前的烟酒消费税计税办法是从价计征的, 并且只在生产环节征收。这样导致烟酒企业采用转移定价的方法来规避纳税。在实际 中,烟酒企业常通过设立自己的销售公司、关联公司以及加大烟酒包装物的价格等手 段调低烟酒产品在出厂环节的价格,从而达到减少缴纳消费税的目的。尽管税法中规 定对于烟酒产品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税务机关有权力进行调整,但实际中税务 机关在这一问题上执法存在一定难度,各地执法严格程度不一样,再加上一些地方保 护主义的因素,对于烟酒产品转移定价的调整很少。调整后的计税办法采用了从价和 从量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这一现象的发生。烟的消费税将首先 从量定额征税,然后再按价格确定税率征税;而白酒的消费税在维持原从价计征的前 提下,增加一道从量计征的税,并且取消现行的以外购酒勾兑生产酒的企业可以扣除 其购进酒已纳消费税的抵扣政策。 此次烟酒消费税调整也是我国消费税政策进一步向国际惯例靠拢的重要举措。国 际上在烟酒消费税的征收上通常采用从价和从量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或者是全部采用 从量定额征收方法,而从价计征的方法则较为少见。但由于我国烟酒的级别多差价大, 完全采用从量定额征收办法不利于公平税负,这次烟酒消费税调整则折衷采用了复合 计税办法。 调整前的啤酒消费税从量定额征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啤酒产品的消 费档次也逐渐拉开,同样量的啤酒差价很大。利润差距也很大,单一采用从量定额征 收消费税的办法不利于公平税负。调整后啤酒的单位税额将按照产品的出厂价格划分 两档定额税率,将有利于改善这一状况。另外,以前真正依法纳税的烟酒企业比起经 常采用转移定价方法合理避税的烟酒企业,将在这次调整中获得较公平的竞争地位。 近些年,我国烟酒企业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而烟酒消费税的增长却不大。此次 调整解决了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税率水平也进行了一些微调,将有利于保证财 政收入。 山西活力喜卷烟厂财务总监郑汉民问: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征不征收 消费税?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周华洋答: 2001年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 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1)955号]文件规定,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 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卷烟回购企业),从联营企 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 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1)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 外,还需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 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 (2)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 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 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山西活力喜卷烟厂财务总监郑汉民又问:卷烟产品消费税政策又有新调整是吗?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周华洋再答: 是的。2001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1)91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卷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现将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卷烟消费税税率 卷烟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 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税率具体调整如下: (1)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0支,下同)150元。 (2)比例税率: ①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 为45%。 ②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 ③下列卷烟一律适用45%的比例税率: --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 --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 人生产的卷烟 (二)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 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 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 办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卷烟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通 知的规定缴纳从量定额消费税和从价定率消费税。 (三)计税依据 (1)生产销售卷烟 ①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实际销售数量。 ②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者核定价格。 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调 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 货)会(以下简称交易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并作为卷烟计税价 格对外公布。 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交易中心和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应由税务机 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2000年11月以后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卷烟,暂按生产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征收 消费税。新牌号规格卷烟的概念界定、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 行制定。 ③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确定以后,执行计税价格的卷烟,国家每年根据卷烟实际 交易价格的情况,对个别市场交易价格变动较大的卷烟,以交易中心或者交易会的调 拨价格为基础对其计税价格进行适当调整。执行核定价格的卷烟,由税务机关按照零 售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④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⑤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 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 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 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同牌号规格标准条包装卷烟的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 征税。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是指每条包装多于或者少于200支的条包装卷烟。 (2)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从量定额计税的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 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从价定率计税的计税依据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的规定执行。 (四)上述规定规定调整的烟类产品仅限于卷烟。雪茄烟、烟丝的消费税税率和计 税方法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卷烟生产企业2001年4月1日至5月31日销售 的卷烟,凡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按照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未 核定计税价格的,按照实际出厂价格征收消费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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