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应税消费品包装物的纳税处理技巧
录入时间:2003-09-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7/2003信息】 按照规定,对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
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
核算,均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
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
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
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抑金,凡纳税人在规
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征收消费税。
(1)随同产品销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账务技巧
因为其收入已包括在产品销售收入中,其应纳消费税与产品销售一并进行会计处
理。
(2)随同产品销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账务技巧案例
[案例250]
[案例说明] 千里香(荣昌)酒业有限公司2002年6月18日销售58度粮食白酒,包
装物单独计价、收取包装费1000元(不含增值税)。包装物成本价500元。款项已收存
银行。
[要求解答] 千里香(荣昌)酒业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7肖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解答] 千里香(荣昌)酒业有限公司2002年6月18日的会计处理如下:
千里香(荣昌)酒业有限公司应纳消费税
=1000×25%=250(元)
千里香(荣昌)酒业有限公司销项税额
=1000×17%=170(元)
千里香(荣昌)酒业有限公司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7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借:其他业务支出 7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50
包装物 500
(3)出租、出惜包装物逾期未收回而没收押金账务技巧案例
[案例251]
[案情说明] 雅柔(丹巴)化妆品有限公司、2001年7月18日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
11 700元,2002年7月18日包装物逾期未还,没收押金,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
[要求解答] 雅柔(丹巴)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解答] 雅柔(丹巴)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雅柔(丹巴)化妆品有限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700÷(1+17%)×17%
=1 700元
雅柔(丹巴)化妆品有限公司应纳消费税税额
=11 700÷(1+17%)×13%
=3000元
雅柔(丹巴)化妆品有限公司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11 7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雅柔(丹巴)化妆品有限公司同时再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3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 000
(4)包装物己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另外又加收押金,逾期未收回而没收的押金的
账务技巧案例
[案例252]
[案情说明] 启思(德昌)烟草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乙级“启思”卷烟一批,包装物
不单独计价,在销售价款之外,另加收押金1 170元;包装物逾期未收回。
[要求解答] 启思(德昌)烟草销售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解答] 启思(德昌)烟草销售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启思(德昌)烟草销售有限公司应交消费税税额
=1700÷(1+17%)×40%
=400(元)
启思(德昌)烟草销售有限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1+17%)×17%
=170(元)
启思(德昌)烟草销售有限公司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1 17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营业外收入 600
[案例253]
[案情说明] 2002年7月8日,千里香(荣昌)酒业有限公司向外销售52度散装白酒
20吨,收取价款240 000元,收取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包装物价款40 000元,收
取增值税额为47 600元。
[要求解答] 千里香(荣昌)酒业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解答] 技税法规定,企业出售粮食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复合计税
方法征收消费税,则白酒本身应纳消费税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所以,千里香(荣昌)酒业有限公司应纳税额
=20×2000×0.5+240 000×25%
=80 000元
按照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
包装物,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千里香(荣昌)酒业有限公司白酒
的包装物应纳消费税额为:
应纳税额=40 000× 25%
=10 000元
千里香(荣昌)酒业有限公司该项销售业务总共应该缴纳消费税为:
应纳消费税=80 000+10 000
=90 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千里香(荣昌)酒业有限公司应当根据发票存根等编制如
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327 6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40 000
其他业务收入 4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7 60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80 000
其他业务支出 10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90 000
[案例254]
[案情说明] 千里香(荣昌)酒业有限公司2002年7月16日,向荣昌副食有限公司
销售38度散装白酒2吨,价款为20 000元,增值税为3 400元,随同白酒向该副食店提
供用于装白酒的酒坛200个,每个收取押金20元,全部款项用现金支付。
[要求解答] 千里香(荣昌)酒业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分析解答] 在这项业务中,千里香(荣昌)酒业有限公司向荣昌副食有限公司销
售白酒,应按销售额计算应纳消费税,其应纳消费税为:
应纳税额=2×2 000×0.5+20 000×25%
=7 000
而对于随同白酒销售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不必计算缴纳消费税。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千里香(荣昌)酒业有限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 274 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其他应付款 4 00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7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7 000
[案例255]
[案情说明] 2002年10月16日,千里香(荣昌)酒业有限公司将荣昌副食有限公司
逾期未退还散装白酒的包装物的押金20 000元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按规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则该笔包装物押金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 000× 25%
=5 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千里香(荣昌)酒业有限公司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2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 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5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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