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 正文

国债净价交易 利息收入免税

录入时间:2005-07-19

      某金融机构A公司2002年1月1日从银行购入五年期国库券,面值100万 元,国债年利率4.4%,A公司实际支付价款100万元(假设为面值购入,不考 虑佣金和附加费用)。2004年7月1日,A公司将上述国债一次性出售(实行全 价交易),取得款项118万元。A公司出售国债之前,分别于2002年、 2003年以及2004年上半年已经按照利率计算国库券利息收益11万元 (100×4.4%×2.5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 条“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之规定,11万元国债利息 也没有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出售国债时,公司应作如下处理:借记银行存款1180000;贷记投 资收益70000、长期债券投资——国库券(面值)1000000、长期债券投 资---国库券(应计利息)110000。   A公司投资国债共获得投资收益18万元,其中利息11万元,国债处置收益7 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0]906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经营国库券的所得,即在二级市场上买 卖国库券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指金融保险企业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 期而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企 业购买(包括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予 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由于A公司在国债尚未到期时中途 转让,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将经前年度免征的企业所得税11万元转回。因 此,A公司于2004年二季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万元,加上会计处置收益7 万元,实际对中途转让的国债利息收入11万元及处置收入7万元全额计征企业所得 税,A公司该项国债投资共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94万元(18×33%)。   从2001年下半年起,国家已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逐步试行国债净价交易。   所谓国债净价交易,就是在国债现券买卖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的应计利息的价 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也就是将国债成交价格与国债的利息分解,让交易价格随 行就市,而国债利息则根据票面利率按天计算,从而使国债的持有人享有持有期限间 应得的利息收入。实行净价交易后,国债的结算价格将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债 价格,另一部分是应计国债利息。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 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8)文件规 定:“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 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 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文件同时规定,未 试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仍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如果A公司当初在国债净价交易的二级市场实施交易,那么,该项国库券利息 11万元属免税收益,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假如A公司仍然是在2004年7月1 日一次性净价交易出售,取得款项118万元(不考虑佣金和附加费用),其中成交 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为11万元。那么,公司只要就国债处置时的收益7万元缴纳 企业所得税,11万元利息收益可以享受免缴所得税优惠。A公司该项国债投资共计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31万元(7×33%),比不实施净价交易减少所得税费用 3.63万元。 (a20050718)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