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清算所得的涉税处理(下)
录入时间:2003-1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2/2003信息】 (3)关于成员企业股权变化的处理问题。
对于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
发生变化而成为非全资控股企业的,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取消其汇总纳税成员
企业资格,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在股权发生变化之日后
两个月内开具证明,由成员企业通过汇缴企业报告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汇缴企
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务登记问题。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和汇缴企业,应分别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如
成员企业和汇缴企业发生股权比例等有关税务登记内容的变化,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在
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和相关的税务事项。
汇总(合并)纳税的汇缴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
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81号]的规定提供证件和资料外,还应向
税务机关提供所属成员企业的名单、地址、成员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
局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文件。
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汇缴企业的营业
执照、经营范围、地址、汇缴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合并)
纳税的文件。
(5)关于银行保险企业成员企业的确认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1)13号文件的规定,汇总纳税银行保险企业的分行(分公司)、支
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为就地预交的成员企业。对银行保险企业经营
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办法发生变化而使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银行的支行(指县级支行,下同)和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及保险公司
的支公司相当于支公司一级的办事处,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
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可不再作为
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其纳税申报和就地预交管理
上划到上级支行(支公司)或分行(分公司)一级。
(6)关于就地预交所得税问题。
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应按月或按季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税款于月度或季度终了
后15日内申报入库。
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预交企业所得税时,应按当期实际实现数进行预交,即汇总
纳税成员企业按当期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和规定的就地预交比例计算预交所得税;汇
缴企业按当期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扣除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部分计算预交所得税。
如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按实际实现数预交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来用按
上年度应纳所得税的四分之一或十二分之一、计划实现所得税或其它适当方法计算预
交所得税。汇缴企业的预交方法应由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认定。预交方法一经确定,
年度内不得改变。
(7)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
的办法,是对汇总(合并)纳税制度、就地监管办法的发展和完善,原对汇缴企业和成
员企业制定的各项征收管理和监管制度,如逐级汇总(合并)申报制度、申报表签字盖
章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仍继续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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