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利用预缴企业所得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1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2/2003信息】 八、利用预缴企业所得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预缴是为了保
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但是由于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一个会计年
度结束后才能完整计算出来,因此平时在预缴中不管是按照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
比例预缴,还是按纳税期的实际数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
题。而且企业由于受任务或季节因素的影响,会在某一段时期多列支一些费用,在另
一段时期少列支一些费用,但总体不突破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税务总局规定:企业
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
例如、某企业应纳所得税适用税率33%,1月份生产任务相对集中、产品正值销
售旺季。于是,给职工多发奖金6000元,业务招待费超支3000元。则该企业1月份应
纳税所得额减少9000元。
少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下:
9000×33%=2970(元)
这少预缴的企业所得税2970元,将在以后月份或年终汇算清缴。纳税义务的滞后
可使企业获得这笔税款的时间价值,其流动资金相对比较充裕。
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
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
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才能既不违反税收法规又能使企业减缓纳税呢?
我们知道,企业的会汁利润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而计算企业所得
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则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而确定
的。这种纳税调整只是在每年预缴完所得税之后,年度终了后45日内进行。因而要想
节省成本,增加可“流动”的资金又不违反税收法规,只有在预缴所得税和纳税调整
上进行筹划,请看下面这个例子:
例:某企业2000年每月利润均衡实现10000元,每月都有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
的计税工资和招待费等因素10000元。如果每月都按实际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按
法定税率33%计算,每月要申报纳税6600元。如果每月都按10000元申报,只需申报
纳税3300元;如果等到年度终了后一次汇算清缴,在45日内申报,而且只申报不缴纳,
等到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的最后一天缴纳,税务机关也不加收滞纳金。这样在企业
一年的大部分经营期间里,就可拥有更多的流动资金。无需列出公式计算就可以知道
这样做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使用有不少好处!
假如该企业2000年度的利润不均衡,利润是在前十一个月或前三个季度实现,而
亏损是在最后一个月或最后一个季度形成的,经纳税调整后仍无应税所得额,那么前
期已预缴的所得税怎么办呢?也许有人会说,《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十五条不是规定
得很明确吗?“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但我们同时应该知道,
企业所得税《细则》第五十三条又规定“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
额,在下一年度抵缴。”这样一来,到哪一天才能抵缴完?又要影响企业的多少资金
周转?假如下一年度又亏损了怎么办?税法没有规定如果下一年度亏损无法抵缴上年多
预缴的税款在何时退还。
企业所得税,按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或者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不预缴是
要受到处罚的。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如何做到合法地在预缴期间尽可能少预缴,
特别是不在年终形成多预缴需退税的结果。办法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最佳的
预缴方法。例如,如果企业预计今年的效益比上一年度要好,则可选择按上一年度应
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反之,则应按实际数预缴。
这样做,如果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怎么办?国税函(1996)8号文件规定:“企业
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
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
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
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可见,
因正当原因少预缴的税款,不会被视为偷税。
另外,税法规定:“对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在纳税人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
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
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税收征管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可见,少预缴的税款,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不会被加收滞纳金。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