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利用亏损弥补筹划
录入时间:2003-1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2/2003信息】 六、利用亏损弥补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
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超过五年。”这
一条例适用于不同经济成分、不同经营组织形式的企业。由此可见,法律允许企业用
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本年度亏损的政策,充分照顾了企业的利益,为出现暂时困难的
纳税人提供了税收帮助。
(一)本年度收益额大于前5年累计亏损额时,应就其差额缴纳所得税。
例如,A公司年度所得额的资料如下所示:
年度 本年度所得额(单位:万元)
1994 0
1995 0
1996 -13
1997 -5
1998 -9
假设企业1999年度的收益额为32万元,减去前5年累计亏损额27万元,抵扣后的
收益额如下;
32-13-5-9=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5×27%=1.35(万元)
(二)本年度收益额小于前5年累计亏损额时,抵扣后亏损余额留待以后年度抵扣,
法律规定先亏先补。
例如,A公司年度所得的资料如下所示。
年度 核定所得额(单位:万元)
1994 0
1995 0
1996 -15
1997 -6
1998 -20
假设公司1999年全年所得额为18万元,前5年累计亏损额为41万元,不能全部抵
扣,只能先弥补充亏损年份所亏。1996年亏损本年可全部弥补,1997年亏损只能弥补
3万,所剩3万以及1998年的亏损20万只能留待以后有收益的年份弥补。未弥补的亏损
额为:
3+20=23(万元)
因为公司1999年的所得额未能全部弥补累计亏损,它在本年度内自然也就不用纳
税。
(三)如果本年度结算发生亏损,则当年无须缴纳所得税,和前4年账面未弥补的
亏损额一起留待下年度抵减。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年度亏损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核算出来的,不
是指会计核算的亏损,更不是利用推算成本和多列工资、招待费、其他支出等手段虚
报亏损。根据国税发[1996]162号《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税务机关
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报亏损的,
经调整后无论企业仍是亏损还是变为盈利的,应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纳税所得,一
律按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此作为偷税罚款的依据。如果企
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的,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
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多报亏损己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
则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必须
正确地向税务机关申报亏损,才能合法而充分地利用现行税法维护企业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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