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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利用存货计价方法筹划

录入时间:2003-11-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1/2003信息】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是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得出 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正确计算纳税的关键,也是实施纳税筹划的核心。要取得 节税的效果,重要的是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关键又在于合法地 放大成本、费用,或者放大本期的成本、费用。   一、利用存货计价方法筹划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原材料的耗用是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商品销售企业来 说,存货的成本更是至关重要,因此存货的处理是纳税筹划的着眼点之一。我们以商 业行业为例:   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本期存货-期末存货   由上述公式可知,期末存货的大小,恰好与销货成本高低成反比。换言之,期末 存货金额越大,销货成本便愈小,销货毛利随之加大,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得税负也会 随之增加,从而对企业不利;反之,期末存货金额越小。销货成本愈大,销货毛利变 小,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得税税负均随之减少,从而对企业有利。因此,对存货进行合 理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 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 方法一经选用,就不得随意改变。   不同的计价方法,会使结转当期销售成本的数额有所不同。期末存货的大小与销 货成本的高低成反比,从而会影响到企业当期应纳税利润数额的确定,这主要表现在 以下四个方面:(1)期末存货如果计价过低,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减少;(2)期 末存货计价过高,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增加;(3)期初存货计价过低,当期的 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增加;(4)期初存货如果计价过高,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 减少。   例如,某企业在1998年先后进货两批,数量相同,进价分别为400万元和600万元。 1999年和2000年各出售一半,售价均为10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在加权平均 法、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下,销售成本、所得税和净利润的计算如下表。                                 单位:万元     加权平均法         先进先出法      后进先出法      1999  2000  合计 1999 2000   合计 1999  2000  合计 销售收入1000  1000 2000  1000 1000   2000 1000  1000 2000 销售成本500   500 1000  400   600  1000 600   400 1000 税前利润500   500 1000  600   400  1000 400   600 1000 所得税 165   165 330   198   132  330 132   198  320 净利润 335   335 670   402   268  670 268    402  670   从上表可知,虽然各项数据的两年合计相等,但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不同年份的数 据产生了不同的影响。1999年度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在后进先出法下为132万元,在加 权平均法下为165万元,在先进先出法下为198万元。可见,采用后进先出法,在物价 上升的情况下,企业耗用原材料(或发出商品)的成本较高,当期利润相应减少,当期 可以少缴所得税。如果原材料价格的趋势与此相反,也就是物价走低,就应采用先进 先出法。如果价格比较平稳,涨落幅度不大,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如果材料价格涨落 幅度较大,宜采用移动平均法。   另外,对享受定期减免所得税的企业,正确选择货物计价的核算方法也同样能起 到降低税负的作用。例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 业、商业、物资、对外贸易业等行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 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假设该企业1999年度享受免征所得税 一年,2000年恢复征税,则可选用先进先出法进行核算,将高额的利润保留在免税年 度,从而可以享有较多的免税金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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