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处理技巧(下)
录入时间:2003-1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4/2003信息】 [案例403]
[案情说明] 2002年元月16日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接受北京三洋财税研究所委托,
为北京三洋财税研究所办理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注册税
务师赵一民通过审查北京三洋财税研究所2001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收入支出表,并查对
相关账户和凭证,获得如下资料:
(1)本年度收入总额97万元,其中:
财政补助收入10万元;
附属单位从税前利润中上缴款3万元;
事业收入历万元,其中预算外资金收入11万元;
其他收入8万元,其中外单位捐赠收入5万元;
经营收入32万元;
拨入专款18万元。
(2)本年度支出总额75万元,其中:
拨出经费7万元;
上缴上级支出8万元;
事业支出20万元,其中财政补助支出5万元,预算外资金支出9万元;
销售税金(事业收入应纳销售税金及附加)2万元;
经营支出20万元;
销售税金(经营收入应纳销售税金及附加)4万元;
拨出专款8万元;
专款支出6万元。
(3)从北京三洋财税研究所的会计核算的情况来看,对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
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确实难以划分,比如单位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固
定资产的折旧、业务费等项目均无法划清。
(4)北京三洋财税研究所以前年度从未缴纳过企业所得税,也未办理税务登记。
2001年初,税务机关到该单位检查,确认200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该单位
已于2001年3月份补办税务登记。
北京三洋财税研究所的所有免税收入均能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要求解答] 北京三洋财税研究所2001年度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既5号]文件。
[分析计算] 北京三洋财税研究所2001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分析计算如下:
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
发(1999)65号]的规定,纳税人收入总额中下列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1)财政拨款
(2)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
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3)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
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6)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7)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8)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9)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对照上述规定,北京三洋财税研究所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10+11
+5+18=44(万元);
北京三洋财税研究所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
额=97-44=53(万元);
由于北京三洋财税研究所取得应税收入和免税收人的相关支出项目难以划分,按
税法规定,应采取分摊比例法进行计算。
应纳税收人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额=支出总额×(应纳税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
=75×(53÷97)=40.98(万元)
北京三洋财税研究所应纳税所得额=53-40.98=12.02(万元)
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四
条的规定,以前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税
务登记后的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进行亏损弥补。
北京三洋财税研究所2000年度发生的亏损因其末办理税务登记而不予弥补。北京
三洋财税研究所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2.02×33%=3.97(万元)
[特别提示] 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按
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按规
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但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
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应计入事业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
以外的收入,包括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
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
动取得的收入;拨入专款是指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其他单位拨入的指定用途如科技
三项费、科研课题经费和挖潜改造资金等项目的专项资金。
北京三洋财税研究所财务副主任梁诚问:企业转让商标所得是否也要缴纳企业所
得税?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及注册税务师周华洋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
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该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
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
著作权以及其他特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因此,企业转让商标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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