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处理技巧(上)
录入时间:2003-1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4/2003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065号]文件
的规定,事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贴收入、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具体地讲,事业单位的收入总额还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
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其各类财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而付给
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
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
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7)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
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附
加费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接受的捐赠收入等。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新闻出版单位的收入总额通过各种有关的账户,如“产品
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
“投资收益”、“补贴收入”等,进行具体的反映;而一般事业单位则通过“财
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
“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等账户进行反映。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指:
(1)财政拨款;
(2)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
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3)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
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5)事业单位从其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6)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7)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按照财税字[(1997)0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
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而
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纳税人进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所得净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
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指
财政部发行的国库券、公债,不包括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仅限于企业从一级市场购入并一直持有到期兑付
的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按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
金不征收所得税。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新闻出版单位一般通过“补贴收
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账户进行具体的反映;而一般事业单位则通
过“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其他收
入”等账户进行反映。
在具体进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应根据有关账户分析确定其应税收
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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