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活动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3-09-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5/2003信息】 为了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形成规模效
益,企业兼并之风愈演愈烈,利用兼并活动进行税收筹划的企业也逐渐增多。对于企
业而言,税收筹划可能并非兼并的首要目的,但兼并在税收筹划方面的突出作用也不
应被忽视。笔者认为,可采用四种模式对企业兼并实施税收筹划。
一、以亏抵盈兼并模式
我国税法规定: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
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以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
延续弥补。利用这一政策,赢利企业就可以通过兼并改变本企业的总体赢利水平。比
如,企业在打算进行兼并投资时,可以选择那些因管理不善或资金周转不灵,在一年
中严重亏损或连续几年不盈利、已拥有相当数量累积亏损,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作
为兼并对象。这样,既能充分利用盈亏互抵少纳税的所得税政策,同时又符合成本效
益原则,使税收支出的减少远大于由此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未来收益的减少,实
现综合收益的正向最大化。
二、股权置换兼并模式
在吸收合并时,合并公司对被合并公司的价值补偿,可采用现金支付,也可采用
证券(普通股、公司债券)支付。如果合并方用现金或其公司债券支付,被合并方收到
现金时就要立即纳税,但如果合并公司在进行兼并投资财务决策时,用其有表决权的
股票支付,将被兼并方的股票按照一定的比率折换为本企业的股票,即采取股权置换
方式,整个兼并过程中,被兼并企业的股东既未收到现金,也没有实现资本收益,因
而这一过程是免税的。可见,企业通过股权置换兼并方式,可以在不纳税阶情况下,
实现资产的流动与转移,并达到追加投资和资产多样化的财务管理目的。
三、可转换债券兼并模式
可转换债券模式是一种重复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享受节税利益的企业兼并的财务策
划模型。即企业在兼并一个发行有股票的企业时,不在兼并时直接将被兼并企业的股
票转换为新股票,而是先将其转换为可转换债券,一段时间以后,再将其转换为被兼
并企业的普通股票。税法规定,普通股股利从税后利润中支付,而可转换债券在转换
成股票以前,其利息可作为费用在税前列支,企业就可以少交所得税。
四、企业生命周期兼并模式
由于处于成熟期的企业利润率高而投资机会少,企业所得税支出就会较多;而处
于成长期的企业,由于利润率低,很少有股利支出,同时又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所
以所得税支出较少。故此,成熟期的企业通过购并处于成长期的企业,一方面可以为
自己过剩的资金找到投资机会,另一方面也可将利润转化为内部投资,减少股利支出,
借此增加当期的现金流出量而降低当期的利润率水平,从而减轻企业当期的所得税
支出。一段时期以后再将被兼并的企业出售,获得资本利得。因为纳税时间后延,企
业可以享受到延期纳税的好处。 (m 2003 008 046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