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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两字之差 公司损失惨重

录入时间:2003-09-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4/2003信息】 最近,某化学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遇到了 一件令他苦恼的事:煮熟的鸭子飞了。为此,公司给了他扣发奖金5000元的处分!这 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该公司是1997年初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化工制品的生产和销售。 由于该企业经营有方,市场开拓不断取得新成就,企业的经营业绩每年都以成倍的速 度增长。同时,该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不断开发新产品,其产品的技术含量比较 高。经申请,该企业于1999年5月被国家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出现了前 所未有的快速发展势头。   该企业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于2002年12月底到期, 而企业的生产形势却越来越好,预计2003年有税前利润2000多万元,如果全额缴纳企 业所得税,当年就得缴600多万元!   颇有税收筹划理念的经理这时想起,税法上对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了“两免三减 半”优惠之后,有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规定,于是便于2002年11月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但是在办理过程中经理才知道,享受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 以拥有“先进技术企业”证书为前提,而“先进技术企业”是由原国家经贸委(现为 商务部)负责考核和认定的。在主管税务机关的提醒下,该企业立即向当地主管经贸 委提出“先进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然而,无论经理怎样抓紧时间,认定“先进技术 企业”的一套考核流程和审批程序完成后还是过了年底。当该企业取得“先进技术企 业”资格时,已经是2003年2月10日。当经理拿着大红本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企 业所得税优惠手续时,被告知该企业依法不能享受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尴尬局面呢?其实问题就出在一念之差上!经理将“高新技术 企业”混同于“先进技术企业”,他以为企业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 三减半”优惠政策之后,当然可以再享受“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的 优惠。但事实上,“高新技术企业”与“先进技术企业”是两个不同的政策概念,有 不同的认定程序,适用不同的企业,其享受的税收待遇也不尽相同。   按税法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 业,自其被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 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由以上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其一,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 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企业在两个“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中可 以享受一个。其二,时间上的连续性。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 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 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之后,才被认定 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则不能享受优惠待遇。该企业的“先进技术企业”资格是在享受 “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之后取得的,时间上没有连续性,所以不能继续享受3年减半 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经理的一念之差,导致该公司失去享受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机会,公司 损失超过1000万元。弄清问题的来龙去脉之后,经理感慨地说:“企业经营,离不开 税收筹划;筹划税收,不系统地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不行。这是我用1000多万元买来 的深刻教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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