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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与劳务分开经营可获取更多节税效益

录入时间:2007-09-28


  某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工程材料并兼营建筑安装业务,工程材料从外购进,售价为购进成本加20%的毛利;安装价格为材料成本加40%的劳务费。2006年,该公司按照销售和安装混合不分的方式经营并纳税,全年实现材料销售含税收入共计1200万元(材料成本含税为1000万元)。销售并安装材料取得含税收入560万元(其中材料成本含税为400万元),包括劳务费和流转税共获得毛利360万元。公司所购进材料全部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为203.42万元。
  增值税法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该公司销售并安装工程材料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不管是否分别核算,都要按全部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营业税。该公司应纳税费和税后利润的计算方式为:1760万元的含税收入除以1.17换算成不含税收入1504.27万元,乘以税率17%得出销项税额255.73万元,减去进项税额203.42万元,得出该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52.31万元。相应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23万元。该公司获得毛利360万元,在不考虑其他费用的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为302.46万元,乘以33%税率,应纳企业所得税为49.81万元。企业税后利润为202.65万元。
  该公司的经营策略和纳税方式从税收筹划角度来讲,不是最好的。因为建筑安装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而增值税的税率为17%,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的税负一般比缴纳营业税的税负要重。因此,该公司解决的办法是变混合销售为两种业务:独立销售、独立安装。
  该公司应该将从事安装业务的员工分离出来,另设立一个子公司,新增设立费用l万元;材料销售业务统一由母公司负责,安装业务由子公司负责。凡安装业务,由客户购买材料后同子公司签订安装合同,子公司仅收取劳务费。
  这样两公司各结各的账,各收各的款,按照有关税法规定,分别向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但要注意的是,由于母子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在确定材料销售价时需要按独立交易价格进行,不能将材料销售价转移为劳务费收入。假设材料价格为加材料成本的10%为当期市场同类产品的最低价格,并按上述方式对2006年度的业务进行分离,子公司获取的劳务费收入为120万元,母公司销售材料的收入为1640万元,则母子公司应纳税费和税后利润为:
  母公司应纳增值税计算方式同上。应纳增值税34.87万元;子公司应纳营业税3.6万元;母子公司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85万元;两公司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316.68万元,乘以33%税率,应纳企业所得税104.5万元,企业税后利润212.18万元。可见,经过税收筹划后,该公司每年可增加税后利润9.53万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把安装业务独立出来,做到材料与劳务分开经营,并适当地应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让企业获得更多的税后利润。由此引申开来,国家对不同的经营项目、不同的经营活动,作出了不同的税收政策界定,其中有限制性的政策,有中性的政策。也有鼓励性的政策,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做好纳税筹划,尽可能选择低税负、高效益的经营策略。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积累更多的资金,增强竞争实力,而且有利于增强税收政策知识和纳税意识,促进依法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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