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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7-09-29


  一、案例
  A企业是北京一家高科技技术服务的民营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视频监控设备的研发和相关技术服务,该行业市场竞争比较激烈。A公司2006年研发出一款本行业具有先进水平的数字监控产品,投放市场以来,深受用户欢迎,可是,A企业专长在产品研发,不具备生产条件,便委托给B企业生产,B企业受托加工完成后,向A企业交货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收取加工费,A企业回收产品后直接销售给各地代理商或最终用户,然后,由A企业向各地代理商或最终用户开具普通发票。
  B企业是洛阳一家专业从事通信产品制造的国有生产企业,注册资金500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B企业承接A企业的加工任务后,作为该企业受托加工业务,在财务会计账上不作为存货管理,实物流转仅作备查登记,加工完成后直接发送给A企业,并开具增税专用发票。
  C类企业是A企业分布在全国各地的销售代理商和最终用户,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企业将产品销售给C类企业后,向C类企业开具工商业产(商)品销售普通发票,C类企业将产品销售出去后再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纳税环节存在以下问题:1.B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用于收取加工费,因此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而由于A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B企业的增值税发票所含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A企业认为B企业按含税价开票等于A企业需多付加工费,遂与B企业在商谈劳务费时提出应按不含税价结算,但是,B企业认为按不含税价开票,因总价降低影响了其收益。2.由于A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其各地的代理商和最终用户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样一来,各地代理商和最终用户对外销售因进货不能抵扣增值税而承担较大增值税税负,从而对这些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为此,各地代理商和最终用户为寻求较大收益,与A企业反复交涉,提出降低售价或提供增值税发票以弥补税负增大带来的损失,但是,这样又降低了A企业的收益,双方企业为此大伤脑筋。
  二、纳税筹划
  为破解上述企业增值税税负不平衡难题,参与了A企业与B企业、C类企业关于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案例。
  经过进一步了解,A企业的这款新产品只是采用了该公司最新研制的一套监控软件,其他的部件为通用计算机配件,A企业把这套监控软件和计算机配件组成一台功能比较强大的监控产品,目前,这款产品在业界技术较为先进,产品销路前景广阔:但受到增值税问题的困扰,大大影响了该产品的商业推广。另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1.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小规模纳税人:(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以下的。2.企业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3.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经过对比分析A企业、B企业、C类企业各自的实际情况和资源优势,综合运用有关税法条款,整体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方案一:当预测该监控产品市场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时,A企业应及时向税务部门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当A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就有资格开具增值税发票,这样,不仅能够满足销售代理商和最终用户的增值税抵扣要求,而且委托加工单位开具的值税发票所载明的税额还可以抵减销项税额。如此一来,困扰A企业、B企业、C类企业的增值税抵扣难题迎刃而解。此外,若A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成为软件企业,可享受在2010年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同时,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还可享有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免二减三”优惠政策。
  方案二:当预测该监控产品市场销售额在100万元(含)以下时,A企业将此款产品转让给其产品加工单位B企业,作为B企业一款自有产品,A企业将其原有的产品配件厂家介绍给B企业,由B企业直接向他们采购监控产品配件,然后,A企业将该产品核心部分监控软件作为无形资产以买断使用权的形式让给B企业使用,A企业依据B企业的产销量按标准收取一定的技术使用费。这样做,首先解决了B企业增值税抵扣问题,B企业可优先选择具有开具增值税发票能力的配件商合作,既解决了自己增值税抵扣问题,又促使配件商照章纳税,维护了国家税收利益,同时,A企业收取技术使用费,只需缴纳营业税,无需再按产品缴纳增值税,从而减少了纳税负担,这样,使得A企业、B企业、国家三方都有利,达到多赢的局面。其次,由B企业向C类企业销售产品,同时开具增值税发票,C类企业在原商品售价不变的情况下,获得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而降低了增值税税负,对外销售的积极性大大提高。
  例:A企业的该款监控产品市场销量为100台,卖给C类企业每台售价为10000元,C类企业最终售价每台12000元,对外采购部件每台4000元,委托B企业加工,每台加工费l000元,A企业增值税税率为6%,B企业、C类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按方案二,该监控产品成为B企业的自有产品,B企业向配件商直接采购,每台仍为4000元,由采购商提供增值税发票;A企业以每台5000元的标准向B企业收取软件使用费,B企业仍以每台10000元的价格向C类企业销售,并出具增值税发票;A、B、C企业增值税税率、该产品市场销量、最终售价不变。
 

纳税筹划前

纳税筹划后

 

增值税

 

营业税

 

销售税金

及附加

毛利

 

增值税

 

营业税

 

销售税金

及附加

毛利

 

A企业

6.00

 

0.60

49.40

 

2.50

0.25

47.25

B企业

1.70

 

0.17

9.83

1.70

 

0.17

9.83

C类企业

20.40

 

2.04

17.96

3.40

 

0.34

19.66

合计

28.10

 

2.81

77.19

5.10

2.50

0.76

76.74

  纳税筹划前后各企业税负、毛利对比分析如上表:
  经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A、B、C企业总计毛利减少0.45万元,各项税收减少22.55万元,综合起来,各企业共增加收益22.10万元。比较三类企业的综合收益,C类企业收益最大为20.40万元,其次是A企业,收益1.70万元,B企业收益不变,可是,B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承担的工作量最多,B企业可与A企业、C类企业商议通过适当改变产品定价方式对B企业收益给予一定补偿,从而达到多方共赢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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