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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试点”——增值税筹划新契机

录入时间:2005-06-0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6/08/2005信息】 2004年,我国从公平税负和协调 地区发展的角度出发,颁发了财税[2004]156号文件《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 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理解,该项政策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这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限定在东北地区的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的装备制 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生产为主的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这些产品年销售额要占全部销售额的50%以上。这样一来便把 我国其他地区的这些行业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权排除在该政策适用范围之外, 仅适用于原有的生产型增值税税收政策。这种税收歧视便给东北地区以外的企业利用 固定资产租赁或通过设立独立的子公司的方式进行避税带来新的契机,下面笔者便结 合实际案例对这种避税方式进行具体介绍分析。   案例   海南省有一家大型制药公司,是一家集药品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集团公司, 下属有独立的药品生产企业、研发企业、附属医院等11家子公司,其研制开发的药 品在海南省省内销售情况较好,年利润超过千万元。由于其药品销售情况较好,现有 的药品生产能力满足不了市场需求,从而在2004年初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准备扩 大现有药品的生产能力,但是新上一条药品生产线估计需要花费将近2000万元人 民币,进项税额为340(2000×17%)万元。根据经验数据,这条生产线预 计使用年限达20年,该条生产线可以进口替代也可以由国内厂商促供。如果进口该 套生产设备,由于该药品生产企业不是外资企业,并不能享受到投资总额内进口环节 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因而经董事会决定从国内购买一条新的药品生产线。   假定新购的这套设备不保留残值、预计使用年限20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33%、年利率为10%(复利)。   筹划前:   从东北地区以外的非增值税试点地区购买该套设备,那么340万元的进项税额 进入固定资产成本,增加该套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提取的基数,从而带来折旧增加冲 减企业所得税的好处。   增加的年折旧额340×1/20=17(万元)   每年度节约所得税额17×33%=5.61(万元),在以后的19个年度内, 该企业每年都能取得相同的折旧冲减所得税上的好处,那么20年下来冲减所得税所 得到的全部好处折现为5.61×8.5136=47.76(万元)。(其中 8.5136为年金现值系数)。   筹划后:   总体思路是通过恰当的手段实现340万元的进项税额当年全部抵扣。具体可供 操作途径有二:其一,与东北试点地区相关的制药厂协调,进行经营性租赁;其二, 兼并或收购相关的制药厂或者海南制药厂在东北试点地区直接设立的独立子公司,通 过该子公司购买该套设备,再进行经营性租赁。那么筹划后当年实现的税上经济利益 为340万元。筹划前后相比,筹划后所实现的税上经济收益为292.54万元 (340-47.46)。   案例剖析   这两种可供选择的途径都要考虑到公司的现金净流出的影响、资金的安全性以及 是否与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相一致。   第一种可供选择途径可以缓解海南总公司的资金压力,通过与东北地区的相关药 厂协调进行经营性租赁,只要不损害对方的经济利益,同时对方在购买海南药厂所需 的生产线时自己的资金比较宽裕,如果资金上不宽裕时,还需要海南药厂对东北这家 相关的公司提供资金上的借贷。这些做法一方面可能增加协调成本;另一方面涉及到 资金的安全性。但是,海南的制药厂在资金方面是不存在问题的,只有在经济上让东 北地区的公司觉得有足够的合作经济上动力,这个方案才能得以顺利实施。 第二种可供选择途径具有较大现实可能性。但是这种方案要与本企业的战略规划 相一致,由于海南这家制药厂的产品本身的市场反应较好,在东北地区还没有实现分 销或直销,那么通过自己兼并或设立独立的子公司来实现这套生产线的引入就有多方 面的好处:其一,扩大市场影响力,容易取得开拓东北市场所取得利益;其二,由于 委托购买这套设备是自己能控制的被兼并企业或新设立的子公司,资金安全性有一定 的保障;其三,购买这条生产线所能带来的进项税额抵扣的好处给总公司直接带来税 上收益。(Bt200506043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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