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险失优惠千万
录入时间:2005-06-07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6/07/2005信息】 日前,某县国税局税务人员经过对某
铝业有限公司对“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贸易税收政策的认真辅导,使企业及时
享受到“来料加工”业务加工费免缴增值税1500万元的优惠照顾,为企业避免了
巨额经济损失。
该铝业有限公司是新安县的龙头企业,也是该县出口创汇大户。该企业采用进料
加工贸易方式,从澳大利亚、印度等国进口氧化铝,加工成铝锭,然后出口日本、韩
国、瑞士等地,年出口收入上亿美元。近几年该公司一直享受出口退税优惠。
2005年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取消了铝锭出口退税政策,企业出口铝锭收入按
税率17%恢复征税,企业不再申报出口退税。但随着海外市场规模的扩大,该企业
对外贸易并没有减少,而且贸易类型出现多样化。新安县国税局在为该企业办理“对
外贸易加工证”备案手续时,税务管理人员发现企业不仅有“进料加工”贸易,而且
新增加了“来料加工”贸易。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来料加工”业务可以享受出口
退税优惠政策,但该企业却没有申报。经过询问得知,由于企业财务人员不清楚“进
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业务的区别,认为取消了铝锭的出口退税,凡出口铝锭的收
入一律恢复征税,因此也就没有到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税务人员耐心地为企业讲解“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贸
易业务和税收政策上的区别:在贸易业务上,两者虽然都是从国外进口原材料加工成
产成品然后再出口,但其贸易形式是不一样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在进口料件
与出口产品两个环节都是以买断的方式结算,货物出口不一定对口,即加工后的产品
不一定出口给国外原料供应商;而“来料加工”货物必须是对口方式出口,即加工后
的成品必须出口给国外原料供应商,出口环节只收取加工费。在税收政策上:“进料
加工”贸易从2005年开始征收增值税,而“来料加工”出口环节仍实行“免、抵、
退”管理,“来料加工”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两
者虽一字之差,但在税收政策上有很大区别。
经过核算,2005年该企业与澳大利亚、韩国等国签订来料加工业务1950
万美元,加工费收入1070万美元,按17%税率计算,应享受免征增值税
1500万元的优惠。如果企业不申报,就会给企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经过税务人
员的政策辅导,企业财务人员豁然开朗。 (a200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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