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出口退(免)税的概念——退税办法
录入时间:2003-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3信息】 (三)退税办法
为达到出口退税的目的,在税务管理上共有两种办法,即“先征后退”办法和
“免、抵、退”办法。
1.“免、抵、退”办法
1997年2月国务院决定,凡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内资企业、1994
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代
理出口的货物,除了另有规定者外,自1997年1月1日起,一律实行“免、抵、退”办
法。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自2001年1月1日后也按
此办法执行。
具体来说,所谓“免”,是指对上述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所
谓“抵”是指上述货物应当免征或者退还其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增值税税
款,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的增值税款;所谓“退”,是指上述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
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由于应当抵顶的增值税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
抵顶完时,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
2.“先征后退”办法
所谓“先征后退”,是指纳税人出口货物时,先视同内销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待办理完报关等手续后,税务机关再将货物在从前生产流通环节所负担的税款连同在
出口环节缴纳的税款一起退还给纳税人。
这一办法主要适用于未按“免”、“抵”、“退”办法退税的其他生产企业和外
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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