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签订“包税”条款无效
录入时间:2003-09-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5/2003信息】 [案例188]
[案情说明]2002年7月23日,临汾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临汾万德煤矿下属万德预
制件厂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万德预制件厂承包人有偷税行为,于是对万德预制件厂
做出补税罚款3.76万元的处理。万德预制件厂承包人不服,以合同中“一切税费由
甲方(煤矿)负担”为由与税务机关据“理”力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
[分析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
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据此,税务机关是惟一合法的税务执法主体,其他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税收管辖权,因而,承包双方签订的涉税条款不具法律效力。另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
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可见,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是承包人而非出租人,承包人才是税务执法的客体。
因此,临汾国税局稽查人员对万德预制件厂的处理是正确的。
[案例189]
[案情说明] 深圳伟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0年1月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
主营小五金标准件、橡胶制品,兼营建筑装演中介业务,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自2001年1月起,深圳伟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其门面经营交由丁星成经营,经营
品种为深圳伟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主营项目,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第三条款规定:
“深圳伟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丁星成提供门面房经营并提供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
发票及普通发票,确保丁星成正常营业;丁星成自己经营、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债
权债务由丁星成自己负责,与深圳伟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无关;丁星成须守法经营,
按章纳税,及时上缴国家和地方的税金和上缴管理,不得延误,造成后果由丁星成自
负;丁星成每年须向深圳伟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定期上缴管理费50万元”。财务上各
自独立核算。之后,丁星成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即开始营业,每月
月末向深圳伟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报报表,按一般纳税人的核算方式核算应缴增值
税税额,并将税款汇到深圳伟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账户上,深圳伟成实业发展有限公
司开具收款收据,并在次月1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
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确定属于租赁、承包经营主要看以下几个要素:
一是承包人在财务上独立核算,独立进行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是承包人对其经营成果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只向原企业上缴利润和承包费等。
[分析指导] 2002年1月深圳国税局稽查人员对深圳伟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纳
税检查时发现疑点,经查证后依照现行法规政策,认定丁星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且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应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税务处理] 深圳市国税局对深圳伟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则作出如下处理:
(1)深圳伟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发票提供给丁星成使用,属转借发票行为,应按
相关规定,对深圳伟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经济处罚;
(2)丁星成提供给深圳盛大电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入账的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予
认可,不能抵扣;
(3)按丁星成使用深圳伟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票所开票面金额,补征增值税入库。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