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消费税纳税方案选择
录入时间:2006-12-27
1.利用人民币折算率的选择进行纳税方案选择
税收不仅仅是税法条文,它还与其他领域如金融、会计、合同法、行政法规等密切相关,一项好的纳税筹划不但是灵活运用税法条文,而且常常是充分利用税收以外的其他经济要素如汇率、价格、利率变化,创造出节税的可能性。
对于以外汇结算的公司,汇率始终是一个纳税筹划的方法,采用合适的汇率,往往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这不仅涉及消费税,也涉及其他各个税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销售额后,再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上述条款就给纳税人提供了可选择的余地,这种选择的依据就是选择使折算后的人民币销售额尽可能少的汇率,以达到节税的目的,越是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越有利于节税。一般来说,外汇市场波动愈大,比较选择节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也越大。当人民币汇率上升时,选择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算率有利于节税;而当人民币汇率下跌时,选择结算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则可能更有利于节税。
除了汇率以外,在其他一些方面纳税人也有可选择的余地,也具有节税的可能性。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应保持高度的敏锐性,时刻关注汇率、利率,市场价格等的变化,及时调整核算方法,尽可能地降低收入,增加成本,减少企业的税收。
2.利用纳税期限进行纳税方案选择
消费税的纳税人,在合法的期限内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同样合法的纳税,有的对纳税人有利,有的对纳税人不利。因此,所谓的利用纳税期限筹划就是纳税人尽可能地根据消费税纳税期限的规定,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地延缓纳税,占用资金的时间价值。根据消费税税额的大小,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和1个月,具体由税务机关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缴税款。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凭证的次月起7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在纳税期限的上述规定中进行纳税筹划,应创造条件,尽可能地增加纳税期限。一般是:在纳税期限内,尽可能推迟纳税,在欠税挂账有利的情况下,尽可能欠税挂账。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应税行为性质和结算方式,有以下几种对企业有利的纳税筹划方案: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当天;
(2)以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为应税销售品发出当天;
(3)以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4)以其他结算方式销售的,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当天;
(5)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当天;
(6)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利用计税依据进行纳税方案选择
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价外费用指价外吸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注意: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在确定时,按偏低一点的价格确定就能节省消费税;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因为利润率是确定的,所以成本的大小应是纳税筹划的要点。
商品流通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销售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此时,委托方可协同受托方在确定价格时获取节税的机会,将价格作为节税手段加以运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式中材料成本和加工费的确定是纳税筹划的要点,委托方可取得受托方的协助,将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压缩,从而节省消费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时,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是纳税筹划点,纳税人应尽可能降低抵岸价格以及其他组成关税完税价格的因素并获取海关认可。
4.利用纳税环节进行纳税方案选择
纳税环节是应税消费品生产、消费过程中应缴纳消费税的环节。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是生产环节、委托加工环节和进口环节,主要是消费品的生产环节,而且消费税不重征,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不再征税。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利用纳税环节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避开或推迟纳税环节的出现。例如,商品流通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可以采取合法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节省此项消费税。
5.利用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税负不同进行纳税方案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作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事先搞清: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哪一种方式税负较轻?由于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不同而是纳税人税负不同,因此,纳税人可以进行纳税筹划。
6.利用成套应税品销售进行纳税方案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纳税;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或非应征消费税货物),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这种规定,就为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7.利用包装物进行纳税方案选择
企业销售带包装的产品,除税法规定的各种酒、各种酸以及烧碱、焦油、漂白粉等产品可以按扣除包装的销售收入征税外,其余产品都应按带包装销售收入征税。在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些产品的包装物需要收回,以便周转使用。因此在销售产品时,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只收取押金;另一种则是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另外收取押金。对此,原税法规定,第一种情况即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不并入产品销售收入中征税。但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期限,对包装物的押金及时进行清理,将不予退还的押金转作产品销售收入额,按销售产品的适用税率纳税。对第二种情况收取的押金,逾期未退还部分,则不再征税,一些企业为了逃避纳税义务,将第一种情况收取的押金,说成是第二种情况收取的押金。特别是价格改革以后,很多产品的价格已不再由国家控制了,而由企业按市场供求自行定价。因此,税务部门很难确定企业产品销售过程中,包装物是否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加上包装物押金的清理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包装物的检查核实有一定的难度。一些企业利用这一规定,把收取的未作价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押金,以包装物随同产品销售,另外收押金的名义记入往来账,待清理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时,便堂而皇之地逃避了包装物押金应纳的消费税、增值税。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规定为:对企业生产销售带包装物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包装物是否已随同产品销售,也不论这部分押金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凡是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并人产品销售收人中按产品所适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增值税。因此,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省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应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实现,因为此项押金收入按照规定不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