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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政策解读

录入时间:2006-02-2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一条规定,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但在执行过程中,对于不属于人防设施的地下建筑物,是否征收房产税,如何计算房产税,各地理解并不尽相同,造成有的地方征,有的地方不征,执行口径不一致。为此,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近日以财税[2005]181号文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就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作了明确。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将地下建筑列入征税范围,人防设施也须纳税
  文件第一条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按照原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一条规定,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新文件废止了这一规定,重新明确为: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这样规定,统一了原来各地税务部门对此存在的政策理解与征税方面的差异。
  同时,新规对需要征税的地下建筑物做出了界定。即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所以,与此不符的其他地下建筑,如地窖、池、窑、罐等,不属于征税范围。
  二、规定了地下建筑物的计税方法
  (一)自用建筑物的计税方法
  根据文件规定,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算房产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这里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本文件对独立的地下建筑物和与地上建筑物相连的地下建筑物的计税方法的规定是不同的。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因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原本就是作为统一的房产原值计入会计帐簿反映的,这也是符合税法规定的。[86]财税地字第8号文件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地上建筑物的房产税计算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所以,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的计税方法和原来规定是相同的。
  而对于不与地上房产相连的单独地下建筑物的计税方法和原来就大不相同。这里提出了一个新概念即“应税房产原值”。其中,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上述房产在计算房产税时,先按原值乘以规定的比例计算“应税房产原值”。然后再用“应税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例如,某单位有单独两处应税地下建筑设施,分别为工业用途房产和非工业用途房产。房产原值分别为50万元和60万元。该省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同时规定:工业用途地下建筑房产可以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地下建筑房产可以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则:
  工业用途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税额=50×50%×(1―30%)×1.2%=2100(元)
  非工业用途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税额=60×70%×(1―30%)×1.2%=3528(元)
  (二)出租的地下建筑物的计税方法
  文件规定,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可见,对于出租地下建筑物的计税方法和原来相同,即用房屋租金乘以12%计算交纳房产税。这里不再赘述。
  可见,新的政策调整征税对象是指独立建立的地下建筑,对于非独立的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以及出租地下房产的计税方法都和地上建筑物一样,按原来的方法计算房产税。
  不必与混合销售划清界限
  原创媒体:中国税收筹划网日期:2006-2-22作者:致通振业浏览次数:12次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定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由此可见,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到底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是由其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比重所决定的。在日常应用中,利用混合销售纳税平衡点进行税收筹划是一个很好的窍门。
  如:一家建筑装潢公司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户装潢。2004年12月,该公司承包一项装潢工程收入1200万元,该公司为装潢购进材料1000万元(含增值税)。该公司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装潢的营业税税率为3%。该公司缴纳什么税比较节税呢?
  首先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Z=
  营业税应纳税额为Y=其中S代表混合销售含税营业额P代表材料采购含税金额那么混合销售的纳税平衡点其增值率即为Y=Z的那一点:
  (S-P)÷(1+17%)×17%=S×3%
  (S-P)÷S=(1+17%)×3%÷17%=20.65%=R;不同的营业税目可按具体税目的税率计算确定。
  1.如果工程总收入为1200万元,含税销售额的增值率为:
  R=(S-P)÷S=(1200-1000)÷1200×100%=16.67%;
  由于16.67%<20.65%,故该项目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200÷(1+17%)×17%-1000÷(1+17%)×17%=29.1(万元);
  应缴纳营业税税额=1200×3%=36(万元);
  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税=36-29.1=6.9(万元)。
  所以,如果该公司经常从事混合销售,而且混合销售的销售额增值率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小于增值税混合销售纳税平衡点的,就要努力使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占其全部营业收入的50%以上。
  2.如果工程总收入为1500万元,含税销售额的增值率为:
  R=(S-P)÷S=(1500-1000)÷1500×100%=33.33%;
  由于33.33%>20.65%,故该项目混合销售缴纳营业税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500÷(1+17%)×17%-1000÷(1+17%)×17%=72.6(万元);
  应缴纳营业税税额=1500×3%=45(万元);
  缴纳营业税可以节税=72.6-45=27.6(万元)。
  所以,如果该公司经常从事混合销售,而且混合销售的销售额增值率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大于增值税混合销售纳税平衡点的,就要努力使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占其全部营业收入的50%以下。
  这样就可以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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