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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5-06-06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6/06/2005信息】 随着我国企业产权重组行为的日益频 繁、规范,通过企业分立来进行税收筹划不失为一种很好的选择。税法规定,分立后 的新企业将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按各自所适应的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这就为企业通过 分立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下面将分税种阐述如何通过企业分上进行税收 筹划。   一、企业分立中增值税的筹划   (一)从事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可通过企业分立进行增值税筹划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到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到营 业税的应税劳务。对于混合销售行为,我国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 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 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由于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的税率为1.7%、13%(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 6%和4%。而营业税(娱乐业除外)的税率一般为3%--5%。因此,从整体上看, 增值税的税负高于营业税。所以,对于一些从事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来说,可以考虑 将这一部分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分离出去,单独成立一个企业,从而实现企业总体流转 税税负的降低。   (二)以自产初级农产品或自行收购的废旧物品为原料进行产品生产的企业可利 用企业分立进行增值税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对于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 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考虑到一般纳税人购进这些农产品时没有进项税 额抵扣,因此又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 税农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抵扣率计算可 抵扣的进项税额。但对于使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废旧物 资的收购也有类似的规定。这就为这两类企业通过企业分立进行增值税筹划提供了空 间。   (三)通过企业分立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   为了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我国税法将增值税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销售收入) 及会计核算体系的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购 进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一般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高。但有时候 情况恰恰相反,对于一些产品增值率高,进项税额少的一般纳税人来说,它所承担的 增值税税负有时会远近超过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差异情 况可通过以下公式来进行推导:(这里假设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 人的征收率为6%,其他档次税率的推导方法相同。)   一般纳税人产品的增值率=(不含税销售收入-不合税购进额)÷不含税销售收 入   =(不含税销售收入×17%-不含税购进额×17%)÷(不含税销售收入× 17%)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所以:   进项税额=销项税额×(1-增值率)=不含税销售收入×17%×(1-增值 率)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收入×17%- 不含税销售收入×17%×(1-增值率)=不合税销售收入×17%×增值率   而小规模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收入×6%   当两类纳税人应纳税额相等时,即:   不含税销售收入×17%×增值率=不含税销售收入×6%   可算出纳税平衡点的增值率为35.29%。   即当所销售货物的增值率为35.29%时,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 相等。当增值率大于35.29%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轻;反之,则否。而且, 随着产品增值率的上升,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优势更为明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 企业应当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但是,我国税法也规定: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抵扣进 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只要具备了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就 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那么,怎样做才能既不违反税法的规定,又可以享 受小规模纳税人低税负的优惠呢?这时,通过企业分立,来降低单个企业的经营规模 无疑是一种好的筹划方法。   案例1:C公司是一家从事商品批发的企业,年预计销售额为250万元,进项 税额为20万元。作为一般纳税人:   C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250×17%-20=22.5(万元)   如果将C公司分立为两家独立的公司,一家公司的销售额为150万元,另一家 为100万元,这时两家新公司都获得了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它们总共应该缴纳的增 值税税额=100×4%+150×4%=10万元,远远小于分立前C公司缴纳的 增值税。   二、企业分立中所得税的筹划   (一)通过企业分立降低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从而适用较低的所得税税率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率实行33%的比例税率,同时考虑到许多利润水平 较低的中小企业的税负承受能力,税法又规定了两档照顾性低税率,即对应纳税所得 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暂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 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3万元以上的企业,暂按27%的税率征收所 得税。这实际上相当于一种全额累进税制,所以企业可以通过分立,成立多个规模较 小的企业,从而降低所得税的计税基础,适用较低的所得税税率。   案例2:F公司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约为12万元,因此:   其应纳所得税额=12×33%=3.96(万元)   如果将其分立为两家小公司,一家公司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约为9万元,另一家公 司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约为3万元。那么分立后:   两家公司共需缴纳的所得税额=9×27%+3×18%=2.97万元。小于 分立前应缴纳的所得税额,节税0.99万元(3.96-2.97)。   (二)通过企业分立,增加可以在税前进行抵扣的费用数额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为了扩大产品的销售,纷纷采用各种手段来进行促销。 为此,每年企业支付的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费用的数额是非常庞大的。 但是这些费用并不能全部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我国税法规定:广告费符合标准的, 可扣除限额为营业收入的2%;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 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 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收入的3‰;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 营业收入的5‰。超过以上扣除限额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这时,就可以 通过设立独立的销售于公司,增加一个产品在企业集团内部的销售环节,从而扩大整 个企业集团的销售收入,增加可在税前列支的费用数额,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利用税法中对新设立企业的优惠措施进行所得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新设立的企业规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措施,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分 立,设立符合要求的新的独立的分支机构,得以享受各项所得税优惠措施。减轻所得 税税负。   此外,还可以利用转移定价策略,尽可能将企业集团的利润集中于税率较低或者 正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的新设立的企业,从而减少整个企业集团的所得税税负。   三、利用企业分立进行   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着眼企业集团总体税后净收益的最大化   企业的纳税活动是一种整体行为,各税种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某一税 种应纳税额的减少可能导致其他税种税额的增加。例如:流转税中的消费税和营业税, 它本身做为企业的一项费用,可以在计算交纳所得税前进行抵扣。所以,消费税、营 业税税负的减轻。反而会造成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加重。增值税作为一种价外税,它不 会影响企业的损益,但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却是城乡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 础,而这两种税费同样会影响企业的损益。所以,在进行增值税筹划时,就必须将这 个因素考虑进去。其他税种的筹划同样如此。总之,只有使整个企业集团总体税后净 收益增加或整体税负降低的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   (二)须考虑新企业的设立成本及其对企业总体生产经营的影响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要成立一个新企业,其设立成本是较高。它不仅包括验资 费用、咨询费用、工商税务的注册登记费用、城管环卫部门的收费等直接成本,还包 括各种潜在的间接费用及机会成本。所以,只有当预期的节税额大于这些成本费用时, 通过企业分立进行税收筹划才有可能成功。   企业分立虽然可以发挥生产专业化、职能化的优势,促进企业管理效率和生产效 率的提高,但它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核算成本。如果新企业设在异地,还 可能会增加相应的运输费用、通讯费用等等。这些成本、费用都是我们在利用企业分 立这种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当考虑的因素。(Ao200505085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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