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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也可进行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3-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3信息】 大家知道,“事前性”(也称“超前性”) 是税收筹划的基本特性之一。它是指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活动发生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 税收筹划的事前性是由纳税义务的滞后性决定的,如产品销售后才缴纳增值税、消 费税,收益实现后才缴纳所得税,这就给事前选择税负较低的决策方案提供了可能。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事前筹划是普遍的,但不是绝对的,纳税义务发生以后的税收筹 划,即“事后筹划”也是客观存在的。   一、选择税收优惠期间的事后筹划   案例一:某符合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002年8月开业,当年获得利润200万元。   相关政策: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细则规定条件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企业开始获利的年 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外商 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选择 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 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事后筹划:对于“下半年”(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开业的外商投资企 业来说,如果企业当年获利,既可以选择当年,也可以选择下一年度为企业获利年度, 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企业预测以后年度的盈利水平将大大 超过2002年,应选择从下一年度起享受减免税优惠;如果企业预测以后年度盈利水平 不高或者可能发生亏损,就应当选择从2002年度开始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成本、费用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事后筹划   案例二:某企业2001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支出广告费800万元,税法规定允许在 税前扣除200万元;2002年度销售收入1.5亿元,支出广告费100万元,税法规定允许 在税前据实扣除。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2000]084号)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 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事后筹划:该企业2001年度多支出的600万元广告费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在申报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根据实际情况[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所得税适用税 率(如18%、27%、33%等)的对应关系、企业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可以申请结转扣 除上年度广告费200万元,也可以申请结转扣除上年度200万元广告费中的一部分,还 可以不申请结转扣除上年度的广告费,将广告费继续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用结转广 告费的多与少来计算确定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的高低与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多少,以达 到少缴税或缓缴税的目的。   三、投资收益弥补亏损的事后筹划   案例三:某企业(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2002年度发生亏损50万元,从A企 业(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4%)分回税后投资收益80万元,从B企业(企业所得税适用 税率为15%)分回税后投资收益40万元。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9号]文件规定: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 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 所得税[按规定进行换算后,再按其差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详见(94)财 税字第009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 (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22号)文 件规定:“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 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 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 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 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事后筹划:对上述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可知,当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 业所得税税率时,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 率与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之间的差额越大,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 税税额也就越大;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与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之间的差额越小,投 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也就越小;如果双方税率相同(33%), 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就不用补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在申报2002年度企业所得 时,应当先将从适用税率(15%)较低的B企业分回的税后投资收益用于弥补亏损,剩 余部分用适用税率(24%)较高的A企业分回的税后投资收益弥补亏损。采用此法弥补 亏损后企业若有盈利,其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将最少,   需要说明的是,“事后筹划”的存在,主要是因为已经发生纳税义务所适用的税 收政策具有选择性造成的,其筹划空间相对较小。而且“事后筹划”的有关事项在事 前也是应当能够预测和筹划的,所以,事后筹划并不影响税收筹划的事前性。 (i 2003 009 038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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