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纳税筹划误区:消费税避税与反避税
录入时间:2003-09-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8/2003信息】 一、在销售收入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1.价外收入不入销售收入账
有些企业在对外销售时收取的价外费用,如过期的包装物押金,特别是酒类的包
装物的押金,还有如“技术开发费”“保险费”等,在进行产品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
时,往往将销售收入的金额分开发票,减少应税所得。
2.余额入销售收入账
以实际销售收入扣除各种费用后的余额入销售收入账。有些企业进行“有奖销
售”“以旧换新”等销售方式销售等,扣除各种费用,减少应税所得,如“还本销
售”中的还本支出,“有奖销售”中的奖金支出等。
反避税措施是:税务部门必须了解企业生产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掌握销售状况,
严格按照税法要求的计税依据计征税收。
二、在税率上的避税反避税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消费税是按照不同产品分别设计高低不同的税率,税率档次较
多,容易被企业特别是大型的企业集团利用,以进行避税活动。
例如,某公司集团由甲、乙两企业组成,进行连续加工,甲企业为乙企业生产原
料。假定甲企业的产品适用税率为25%,乙企业产品的适用税率为10%。则当甲企业
的销售收入为100万元,乙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为150万元时,公司应交纳消费税,即
甲企业:100万元×25%=25万元
乙企业:150万元×10%=15万元
公司集团的总体税负为:(25+15)万元=40万元
如果甲企业将产品降价卖给乙企业,销售收入为80万元,则公司应纳消费税,即
甲企业:80万元×25%=20万元
乙企业:150万元×10%=15万元
公司集团的总体税负为:(20+15)万元=35万元
公司集团减轻税负为5万元(40万元-35万元)。
三、在纳税环节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1.企业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避税与反避税
税法规定,自产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免缴消费税;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等,应缴纳消费
税。如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例如,某企业将自制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假定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成本利
润率为10%,消费税税率为20%,如果企业将产品成本定为15万元,则
应纳消费税=15万元×(1+10%)÷(1-20%)×20%=4.125万元
如果企业将产品成本定为10万元,则
应纳消费税=10万元×(1+10%)÷(1-20%)×20%=2.75万元
企业少缴消费税1.375万元(4.125万元-2.75万元)。
2.委托加工产品的避税与反避税
例如,当企业按照合同为其他企业加工定做产品时,先将本企业生产该产品需要
耗用的原材料以“卖给对方”的名义作价转入往来账,待产品生产出来后,不作产品
销售处理,而是向购货方分别收取材料款和加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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