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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纳税筹划误区:增值税避税与反避税

录入时间:2003-09-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8/2003信息】 增值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 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作为我国 最为重要的一种流转税,在反避税工作中,无疑是重中之重。 一、混淆纳税人身份的避税与反避税 这里的混淆纳税人身份是指混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纳税人通过 混淆身份进行避税是因为,同样的销售额、增值额用征收率和扣除法计算出的应纳税 额是不一致的。 例如,某工业企业月销售额为40万元,进项税额为5.1万元(增值率约为25%), 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用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40万元×6%=2.4万元 用扣除法计算的应纳税额=40万元×17%-5.1万元=1.7万元 用扣除法进行计算时,企业应纳税额的高低取决于企业进项税额的多少或者是增 值率的高低。增值率与进项税额成反比,与应纳税额成正比,用公式表示为 进项税额=(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销售收入 应纳税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销售收入 当增值率低于36%时,用扣除法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就低于按征收率计算的应纳 税额;反之,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就高于按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这就说明,企业 在测定增值率后,可通过选择适当的身份减少纳税。 反避税的措施是: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认定一般纳税 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在审批时,必须审查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排除 “核算健全”与否的人为因素的干扰。对于达到年销售标准但是核算不健全的企业, 要限期改进,使其核算健全,并统一计算方法,以减少企业自己选择的余地。 二、销项税额的避税与反避税 销项税额是销售收入与增值税率的乘积。增值税税率分为3档:17%、13%和0%; 报关出口货物的税率为零。由于税法对税率的规定比较严格,因此销项税额的避税主 要是销售收入方面的避税。 例如,某家用电器商场2001年9月发生以下业务:销售上月购入的空调40台(进价 每台0.35万元),每台售价为0.45万元,按进价卖给内部职工10台;销售本月购入 冰柜20台,每台售价为0.35万元,并实行买一送一,赠送的小家电每件价值0.01万 元;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万元。 该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销项税额=(40×0.45+10×0.35+20×0.35)万元×17%=4.845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4.875-4)万元=0.875万元 税务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卖给内部职工的空调,应按同类货物售价计征增值税; 销售冰柜时赠送的小家电,属无偿赠送应该现同销售计征增值税。调整后该纳税人的 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销项税额=[(40×0.45+10×0.45+20×(0.35+0.01)]万元×17%=5.049 万元 增值税额=(5.049-4)万元=1.049万元 反避税的主要方法是:检查中应特别注意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的行为和其他几 种特殊的销售行为。 三、进项税额的避税与反避税 增值税是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所以纳税人一般采用增大进项税 额来减轻税负,其主要方法有: (1)利用会计核算的时间差多算进项税额。 1)预支材料款和其他货物款,提前取得发票,加大当期进项税额。实际收到的材 料少于发票数额时不作冲销,材料或货物款按实际收到数额支付。 2)退料或退货后,作退货账务处理的同时,不作冲减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从而 使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实际进项税额,计价大于税额,减少应纳税额。 3)货款已经支付,材料在运输或存储中发现毁损,需要供货、运输或保险公司支 付损失金额,赔偿损失包括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损失。当企业收到赔偿金后应冲销已 赔偿的增值税损失,但为减少应纳税金,企业不作冲销进项税额的账各处理。 反避税措施是:对材料账户与进项税额的账户进行复核与分析,注意材料账户的 贷方或借方红字冲销的内容是什么,如属上述行为是否相应冲销了进项税额。 (2)将非生产用货物和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算作生产用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进行 抵扣,如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用于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等。 反避税措施是:对进货发票、原材料账户的贷方或借方红字、在产品的账户(生产 成本)的贷方或借方红字的性质进行分析,加以区别和划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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