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纳税筹划误区:国内反避税概述
录入时间:2003-09-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8/2003信息】 反避税可以理解为对避税进行管理或对避
税行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最近一些年来,世界各国的经济学家、国际机构与组织
对国内外的避税现象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同时,各国政府能够容忍的避税行为通常是
在政府指导下和税收法律法规控制下的避税,而不能容忍的则是失控的避税行为。所
以政府总要不断实施各种避税防范措施,制定反避税条例,以保护税源收入,维护法
制的健全,以及整顿国家预算政策来强行收回损失的税收收入。因此,研究反避税问
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内避税主要是指在同一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下,纳税人利用该国的税收条款差异
性和某些特殊的条款避税,或在关联企业之间以非正常交易转让定价、转移资金、货
物、劳务和技术成果,通过利润的转移来减轻税负。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不断发
展,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逐步确立,企业在生厂经营活动中必然会越来越关心自
身的利益得失,能否有效地减轻纳税义务成为经营者经常思考和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避税问题的日益普遍,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国的经济权益,对此有必要引起充分重
视,并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的具体情况开展反避税工作。
一、国内反避税的意义
反避税工作对我国来说,其意义主要体现在: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充裕国家财
政收入;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税收原则;有利于保证国家宏观调控
的实施,充分体现我国的税收优惠;有利于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维护我国税法的尊
严。
二、反避税管理的一般要求
对于反避税的管理应当吸收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特别
是使有关的法律更具有权威性和实用性,其一般要求是:①税种设计要科学,其目的
是为了追求税负的“纵向适度”和“横向公平”。②税收立法要管理严密,其目的是
堵塞漏洞。③清理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的决策权必须收归中央,防止越权
减免、越法减免、越级减免。④税务人员要提高素质,税收中的避税和反避税,其实
就是征税方与纳税方的斗志斗勇,所以,当务之急是解决征管人员反避税的动力机制
和压力机制,从而能积极从事反避税活动。⑤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将转让定价尽
可能在会计师审计阶段就得到调整,把避税消灭在萌芽状态。⑥对转让定价在税务调
整后的账务调整作出法律规定。
三、当前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从反避税的要求看,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权威性不高,导致“法不是法”,纳税
人敢于以身试法。统一性不强,导致各种优惠政策政出多门,使纳税人有很多空子可
钻。严肃性不强,导致执法不严。具体问题是:①缺乏权威性,一些税种的征纳程序、
制度、权责和税收优惠不尽相同,这些都大大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权威性,导致税收流
失,税基腐蚀。②缺乏统一性,其突出表现在税收征管上有法不依。③缺乏严肃性,
当前逃税和避税的范围越来越大,每年财税大检查中暴露的问题真正查得清、定性准、
处理快、纠正好的并不多,以至违法违章的越查越多,避税金额越查越大,到了“法
不责众”的地步,不能遏制税源流失,更不能适应反避税工作的要求。
在我国现行税种中,由于其征税对象的不同,计税依据不同,有关纳税方面的具
体规定也不同,使得纳税人有机会采取各种手段,减轻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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