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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纳税筹划误区:谋求最大经济利益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3-09-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8/2003信息】 纳税人,不管是自然人,还是公司企业等 法人,都是“经济人”,都有着各自的经济利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他们 的一切关于生产经营的活动,都是为了获取自身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因此,谋求自身 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纳税人通过逆向避税进行纳税筹划的决定因素。 例如,在中外合营企业中,虽然合营企业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谋求合营企业 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应该是中外合资者的最大的目的,但外国投资者也有其相对独立的 经济利益。如果中方投资者在进出口这两个重要环节上完全放权于外资方,而不建立 有效的约束机制,那么外国投资者可能就会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利用机会把企业 的利润转移到外国,使得中方合营者获得的利润减少。如果该国适用的税率比中国的 税率高,则这种避税行为为逆向避税。 假定A国的税率为50%,B国的税率为30%,A国某公司甲到B国开办了一家合营企 业乙,并负责原料的进口和产品的出口。按照协议,税后利润的40%归甲公司所有, 60%归乙公司所有。假如按照国际避税的一般办法,外方合营者应该向一国转移利润, 如采用高价将乙公司的产品卖给甲公司,或者采用低价从甲公司购买原材料。但是它 却采用了相反的做法,从而进行逆向避税。假如在某纳税年度,乙公司实现利润100万 美元,则 1.在正常情况下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为:100万美元×30%=30万美元 乙公司税后利润为:(100-30)万美元=70万美元 税后利润在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进行分配,则: 甲公司应得利润为:70万美元×40%=28万美元 乙公司应得利润为:70万美元×60%=42万美元 甲公司在A国应纳所得税为:28万美元×50%=14万美元 2.在逆向避税的情况下 由于甲公司操纵了乙公司原材料的进出口,使乙公司应税所得减少50万美元,把 乙公司实现利润中的另外50万美元从低税国B国转移到高税国A国,则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为:50万美元×30%=15万美元 乙公司税后利润为:(50-15)万美元=35万美元 乙公司的税后利润在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分配,则: 甲公司分得利润为:35万美元×40%=14万美元 甲公司应缴纳所得税为:14万美元×50%=7万美元 乙公司分得利润为:35万美元×60%=21万美元 甲公司由于多分得了50万美元,应多缴纳所得税为:50万美元×50%=25万美元, 所以 甲公司税后利润增加额为:(50-25)万美元=25万美元 从表面上看,甲公司的行为不仅没有减少国际纳税义务,反而加重了税收负担, 从上面的计算可以看出,甲公司多缴纳了25万美元的所得税,但由于甲公司独享了所 增加的税后利润25万美元,将会实现净利润的最大化。 甲公司最终所得利润为:(25+14)万美元=39万美元 同正常情况下相比,甲公司所得利润增加额为:(39-28)万美元=11万美元。这 时,甲公司多缴纳所得税为:(25+7-14)万美元=18万美元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纳税人通过逆向避税的方法,获得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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