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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纳税筹划误区:如何应对行政处罚

录入时间:2003-09-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8/2003信息】 一、弄清处罚原因 纳税人面临行政处罚,首先应该想到的是弄清处罚原因。而且《行政处罚法》也 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应进行仔细的 分析研究,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是: (1)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对于税务行政案件,税务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一般都 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有的案件还要进行听证)、审查、决定、执行等程序,处罚程 序如果不合法,则处罚结果无效。 (2)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各项证据是否成立。 (3)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4)处罚是否适当。首先,处罚有一定的数额限制;其次,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二、充分行使辩解权 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自己 的陈述和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因此纳税人不用怕税务机关加重对自己的处罚。 三、不要忘了听证权 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某些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按照一定形式听 取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意见的程序。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 三条规定,在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 以上罚款的行政行为时,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组织听证,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这里须明确几点: (1)税务机关有告知的义务。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 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听证有时间限制。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 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由于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 延长期限。申请是否批准,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3)当事人不用承担听证费。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支付,不得由要求听 证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变相承担。 (4)听证不会加重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与诉讼 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议时,应告诉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 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税法规定,申请人应在得知税务机关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 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复议活动所需费用,应当列入税务机关的行政经费,由国 家财政负担。 税务行政诉讼则是指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 而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此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需要 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能对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起诉期间, 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继续执行。 五、请求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纳税人造成人 身及财产损失的,纳税人有权取得赔偿。税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予赔 偿或纳税人对赔偿金额有争议的,可自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 诉讼。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当事人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权利必须在法定期限内 行使,否则无效。具体来说,是在当事人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 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2年内。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不得向其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当事人取得的赔偿 金不予征税。 六、申请延期成分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五十 二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但未经税务机关 批准的,必须如期缴纳,否则,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 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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