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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国际避税的一般方法——避税地避税法

录入时间:2001-12-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7/2001信息】 一、避税地的概况 “避税地”一般是指一国或地区的政府为促进国外资本流入,繁荣本国或本地区 的经济,弥补自身的资本不足和改善国际收支状况,或引进外国先进技术提高本国成 本地区技术水平,吸收国际民间投资,在本国或本地区划出一定区域和范围,允许并 鼓励外国政府和民间在此投资及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投资者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企 业享受不纳或少纳税的优惠待遇。这种区域和范围被称为“避税地”。避税地可以是 港口、岛屿、沿海地区或交通方便的城市,因此又称为“避税港”。 国际上有三种类型的避税地。一类是没有直接税的纯“避税地”。在这种避税地 没有个人和法人所得税,也没有净财富税、遗产税、赠予税。如巴哈马、百慕大、格 陵兰、新喀里多尼亚、开曼群岛、琐鲁等。二类则是普通避税港。这一种是对外国经 营者给予特别税收优惠。如新加坡、利比里亚、瑞士、澳门、列支敦士登、黎巴嫩、 牙买加、安提瓜、巴林、巴巴多斯、塞浦路斯等。三类是对经营投资提供某些税收优 惠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加拿大、希腊、爱尔兰、卢森堡、荷兰、菲律宾等。 一个国家和地区若想成为国际避税地并非仅提供某一种或几种税收方面的便利就 行了。实际上,一个成功的避税地必须具备以下一些条件:第一,它必须在一种主要 税收方面给免征或减征的照顾,例如,对所得税减征或不征。这里成为避税地的主要 条件。第二,必须在政治上稳定,使投资者和经济者有足够的安全感。否则税收再优 惠也不能吸引投资者。第三,必须具备良好的交通便利条件,能满足投资者和经营者 的各种要求。良好的社会公共设施,健全的法律和金融服务,一流的娱乐环境和旅游 环境,以及发达的通讯网络,从而有效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将税收损失补回来。 综合来说,避税地能为跨国投资者提供以下几方面好处: 1.一切有关的的投资活动,经营活动可以获得照顾,税收损失甚少。比如巴哈 马联邦规定,所有外国人及外国公司到巴哈马投资银行及其它业务,可以免除个人所 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当局不审查他们开业经营的帐目,不干预他们的经营活动和经营 方向。投资者只需向当地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缴纳一定注册费即可。 2.“避税地”不仅提供减免税优惠,税种也比较少。相当一些避税地只征收入 所得税,不征财政税系列和资本利得税系列。 3.“避税地”所在国政府在与其它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时,要求允许税收协定国 家的投资者将他们的持股总部设在“避税地”,对这些投资者的从与避税地国家签有 协定的国家里取得的股息,利息,转许权使用费等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 4.“避税地”为金融组织和机构提供方便。在“避税地”,外国银行开展业务 不受当地政府监督。当地政府对银行之间及与银行有往来业务关系的实体和个人之间 所需保密的信息,文件等予以保证并严格遵守。此外,“避税地”的银行管理条例比 较松,银行开支费用低,因而许多金融组织和机构愿意在“避税地”设置机构,开展 业务。 二、利用“避税地”避税的主要方式 (一)虚设机构的方法 虚设机构是指某国的国际投资者在“避税地”设置一个子公司,然后把其总公司 制造的直接推销给另一国的货物,在根本未经过“避税地”子公司中转移情况下,制 造出一种经过子公司中转销售的假象,从而把母公司的所得转移到“避税地”子公司 帐上,达到避税目的。例如美国某一国际投资公司--福特汽车公司想通过避税地获得 好处,在“避税地”巴哈巴群岛设立一个子公司。福特汽车公司向巴哈马出售一万辆 汽车,虽然这笔交易没有经过巴哈马子公司中转,但福特汽车公司的销售收入转入到 巴哈马子公司的帐上,利用巴哈马的免税优惠达到避税目的。只要子公司不把母公司 应得股票汇往美国,福特汽车公司便可长期占用这笔交易所得应缴纳的税款。 (二)虚设信托财产方法 虚设信托财产是指投资者在避税地设立一个个人持股信托公司,然后把它的财产 虚设为避税地的信托财产,从而达到避税目的。例如,加拿大摩尔公司在百慕大设立 一个信托公司一并把远离百慕大的财产虚设给避税地的信托公司,随后把这笔财产的 经营所得挂在避税地信托公司的名下,从而避开纳税义务。摩尔公司通过虚设资产不 仅可以避掉这部分财产所得应纳的税额,而且还可以用这笔资金在百慕大从事消极投 资牟利,获取不纳消极投资所得税的好处。 (三)压低或提高转让定价的方法 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是跨国的纳税人在避税地设置的各种队事货物和劳务贸易的 公司。它们通过为购买、销售和其它交易开发票的方式,将来自销售或其它来源的收 入的利润从高税区转移出来,避开纳税义务。具体的方法是:避税地贸易公司从某海 外联属企业或其它企业购买货物,然后按盈利价格出售给本公司设在另一地方的联属 公司,使利润留在避税地贸易公司。货物从甲国转移到乙国,又从乙国转移到丙国, 而帐面价格的变化主要体现在“避税地”贸易公司的低价格购入和高价售出上。例如, 美国福特公司把售给巴哈马子公司的汽车以人为的方式压低到母公司没有赢利,甚至 亏损的程度,以便通过价格再分配将出售汽车的真实所得全部体现在子公司帐上。只 要子公司不把母公司应得的股息汇回美国,母公司就可以逃掉因出售汽车而应纳的税 款。而且当避税地子公司利用这笔钱在当地购置房地产时,还可以免去财产税,出售 这些财产也不纳资本利得税。 (四)金融机构避税法 一般来说,金融机构利用避税地可以从事特殊业务活动。许多国际避税地都有种 类繁多的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多为银行或信托公司。它们从事庇护外国消极投资收入 的业务,为外国投资者掌握存款,并为各种公司及附属机构提供经营管理和便利条件。 例如,设在我国香港的金银财务公司,实际上就是为了某一些集团的利益提供内部贷 款充当中介并有时为第三者提供资金的金融公司。该公司常常为某所关联的集团内诸 成员之间转送贷款,它们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为该集团内部实际支付的借贷利息少纳税 或不纳税。 (五)专利特有公司的避税功能 专利特有公司的业务活动常常是围绕专利、商标、版权、工业产权等专有知识和 技术的获得,利用发放许可等事宜进行,它的目的是减少或消除对特许权使用费或其 它支付所承担的纳税义务。对公司来说。如何降低研究和发展成本十分重要,而这些 成本发生在高税区的可能性最大。“避税地”提供的便利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抵消 造成这一成本的税收因素。“避税地”的有利条件主要表现在,第一,“避税地”多 对特许权使用费不征或少征预提税。第二,避税地中可拥有税收的税率也比非避税地 低,这本身就具有抵消研究和发展成本的作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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