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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国际避税的一般方法——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3)

录入时间:2001-12-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7/2001信息】 四、扣除法 扣除法是一个国家(特别是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居民来自世界范围的所 得征税时,允许居民将已向外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额作为费用在应税总得中予以扣除, 税后余额汇入本国所得依本国适用税率纳税。经扣除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效果并不 理想。因为居民在国外的实际净收入是已经纳过税的税后收入,按理讲这部分收入不 该再征税,否则就构成了一笔所得两次纳税。从这个意义上讲,扣除法仅仅是缓和了 重复征税的程序。尽管扣除法对跨国纳税人有一定吸引力,即将国外已纳税款作为费 用扣除本身,意味着费用范围的扩大和难以有效扼制的普通使用费用标准。但是终究 海外费用的总额不可能超过其海外总收入额,因此这种方法对跨国避税是不适宜的。 五、减免法 这是一种允许本国跨国纳税人已纳外国所得税的国外收入按低于本国的正常税率 纳税即按特别优惠税率征收国内税的方法。这种方法的特点是,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经 过税收处理的收入所得汇回本国后,本国政府再以比本国正常税率低的标准向其再次 征税。例,如比利时国内几种所得税的特别优惠税率是它正常税率的1/5。这种方 法对跨国纳税人来说是一种有条件的避税途径。所谓有条件是指当跨国纳税人海外所 得来源国税率明显低于本国,而该纳税人母国共同定有税收减免又特别优惠时,纳税 者可以获得实际纳税少于母国同等收入的纳税金额。例如跨国纳税人甲从A国获得10 0万美元的收入,A国所得税税率为30%。纳税人甲所在母国的适用税率为50%, 它对本国跨国纳税人国外收入汇回部分按10%特别优惠税率征收,那么该纳税人获 得的部分避税金额就是: 纳税人甲在A国实际纳税额:100×30%=30(万美元) 纳税人甲在母国应纳税额:100×50%=50(万美元) 纳税人甲按母国优惠税率实纳税额为:100×10%=10(万美元) 纳税人甲共实纳税额:30+10=40(万美元) 躲避的纳税金额:50-40=10(万美元) 六、缓缴法 顾名思义,缓缴法就是税款可以推迟缴纳。不过在避免国际重复课税过程中,缓 缴法是指国外子公司或其它跨国公司从国外取得的利润所得在未汇回本国之前,不在 本国纳税。这种方法常常是跨国避税者喜爱的方法。在实施这种方法的情况下,跨国 纳税者可以长期将其海外收入所得保留在海外,甚至永远不汇回母国,这样就可以不 履行缴纳国内税收的义务,特别是当纳税人海外收入来自国际“避税地”和自由港及 其它低税国家时,这种方法产生的避税效果尤为明显。 以上介绍并非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单方面措施,现在来看看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 双方面(或多方面)措施。 七、双边措施避免双重征税方法 (一)税收协定办法 税收协定又称税收条约,它是两国间(或多国间)通过谈判,协商所达成的。目 的是促进相互之间的经济合作与贸易发展,避免税收管辖权的交叉或重叠所造成的双 重课税。税收协定主要表现为缔约国一方同意把某些特定收入的税收管辖权,部分或 全部让给缔约国另一方,本国对这种特定收入不征税,从而避免重复征税。譬如《中 美税收协定》中规定,经营团体的常设机构在中国的利润由中国征税,美国放弃对这 笔收入的税收管辖权。类似这样税收协定目前全世界已有600多个。我国迄今为止 已和美国、日本,法国、丹麦、比利时等十几个国家签订了这种税收协定。对跨国纳 税人来说,税收协定的最大好处是可以帮助其免受双重征税之苦,它比单方面豁免或 抵免等措施更有保障,因为与纳税人相关的国家都保证不对其重复征税。但是签有税 收协定情况下,跨国纳税人想要更多地躲避纳税义务就会相对困难一些。从我国与其 它一些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来看,缔约国双方都对各自的管辖权限作了明确 的划分。就一般情况而言,跨国纳税人很难逃出这些权限的制约。当然任何事也没有 绝对意义上的行或不行,它还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条件。本章前面曾指出在我国与其它 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条款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用来更多地躲避跨国 纳税义务。此外还有其它一些条款内容在某一特定情况下可为纳税者避税所采用。读 者若有兴趣,可以阅读我国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等汇编。 (二)缔约国双方从轻征税法 这种方法是指避税缔约国双方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跨国所得实行从轻税率待遇, 减轻纳税人负担的措施。例如股息来源国同意降低适用于非居民的股息预提所得税税 率。而居住国则同意对纳税人在股息来源国缴纳的税款予以抵免或实行减免优待。这 样,既可以保证两国都行使税收管理权,又可减少或消除重复征税对纳税人的不良影 响、 (三)税收的饶让 税收饶让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同样给予抵 免待遇,不再按本国规定的税率补征。税收饶让也称税收饶让抵免,它实际上是税收 抵免的延伸。 税收饶让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签定税收协定时,需要明确的一个重要 问题。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一般都在税收上给予减免优惠待遇。但是,如果发达 国家不给予税收饶让,而只按一般的税收抵免方法来处理,则纳税人不仅不会从减免 税中得到这部分好处,而且这部分好处还会转化为发达国家的国库收入。因此,发展 中国家为了使税收减免能够起到吸引外资的目的。在与发达国家签定税收协定时,必 然提出税收饶让的要求。目前许多发达国家为了发展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关系和鼓励 资本输出,也同意税收饶让。同样也有的国家,担心资本和技术的大量外流,会影响 本国经济的发展和减少财政收入,而反对税收饶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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