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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节税:合法——受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节税与优惠政策引导(3)

录入时间:2001-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1信息】 三、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节税处理 (一)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优惠 1994年确定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 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加工修理和修配以外的劳务服务暂 不实行增值税。凡在上述四环节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都要按规 定缴纳增值税。这里所说的销售货物除指一般的销售货物外,还应根据《增值税若干 具体问题的规定》确定哪些货物征税,哪些货物不征税。 除此之外在下列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存在大量节税规划和机会: (1)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 (2)由大陆税务总局确定的视为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 (3)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但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非应税劳务销售 额的; (4)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在同一项 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销售非应税劳务; (5)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6)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 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7)对于其它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按营业税 规定征税; (8)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 确定; (9)区别“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关键在于:“兼营”进销售货物或应税劳 务和销售非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例如,某购物中心除销售货物外, 还经营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娱乐业项目。这些娱乐业即属于购物中心兼营的非应税劳 务。凡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 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部分一律并入增值税征税范围,按 增值税规定征税。按增值税征税则税负高得多,因为劳务项目一般很少有进项税额可 供抵扣; (10)兼营业务中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 中年货物销售超过50%与低于50%有原则区别,一理不能单独核算时,货物销售 部分超过50%,则将另一部分劳务销售并入一同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税率的优惠 1.17%基本税率的抵扣优惠 增值税是在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实行普遍征收的特性使得增值率基本税率不易过 高,再加上与消费税的分工,让消费税在增值税普遍征收保证收入基础上,进行特别 调节。同时,增值税的17%只是用来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可以用来抵扣销项税 额。 2.13%低税率优惠 改革后的增值税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为17%,一档低税率为13%,此外还有 对出口货物实施零税率。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低税率优惠适用下列范围: 第一,粮食、食用植物油。其中粮食包括各种原粮以及经过加工的面粉、大米、 玉米等成品粮。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征税。这里所说粮食复制品是指以粮食为原料加 工的生食品,如切面、馄钝皮、饺子皮、米粉等,但不包括挂面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 的速冻食品、副食品、粮食复制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 据上述原则确定; 第二,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 煤炭制品; 第三,图书、报纸、杂志; 第四,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农机; 第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10%农产品采购中的抵扣优惠 4.零税率优惠 增值税的零税率仅限于出口货物。根据规定,出口货物包括二类:一类是报关出 境的货物;一类是运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与此相适应, 对于从保税工厂、保税仓库、保税区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货物,则按进口货物对待。 (三)销项税额计算上的优惠 销售额是计算增值税的税基,只有首先确定销售额才能据此计算销项税额。增值 税税基可以是含税价,也可以是不含税价,而境内增值税则是不含税价,从而缩小了 税基,使销项税额也相对缩小。1994年以前的老增值税是以含税价作为计税基数, 计算税基不同是新老增值税在操作上的重大区别。以不含税价为税基计算,一方面降 低了销项税额,另一方面税款与价格分开,从而使企业的成本核算和经营成果不受税 收影响,既便于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的真实反映,又便于征收管理。换句话说,计税 销售额只包括成本和利润(征收消费税的还包括消费税税款)两部分内容,不包括增 值税税金在内。值得一提的是1994年建立的增值税实行与消费税交叉征收的办法。 这就涉及到少数货物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还要征收消费税。对这些既征收增值税又征 收消费税的少数货物,增值税的计税价格是包括消费税而不包括增值税的销售额。 在确定计税销售额时应注意的节税问题包括: (1)代销业务中的销售额。 (2)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 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于他人。 凡上述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规定计算销售额并征收增值税。 (5)凡属应税销售行为的,其销售额除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本身的价格外, 还应包括随同销售或提供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具体包括:价外向购买 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追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 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 收费。但是,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对委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 的消费税不包括在内。此外,对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也不应包括在价外 费用的,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交给购货方的。 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才能证明运费是由纳税人代垫的,而不属于纳税人向购买 方收取的价外费用。 以上所列各种价外费用,是节税操作中经常出错的地方,也是节税策略的关键所 在。 (6)经税务机关确定为混合销售行为的,其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 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数,货 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务务的销售额的合计数。 (7)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税劳务的销售 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 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征 收机关确定。 (8)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 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 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9)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同期的市场销售价格确 定销售额,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10)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11)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除提供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 法的,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 法的,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 的,均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后再计算应纳税额。 换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1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后因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 应从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13)当各种销售行为和视同销售的行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没有销售额时, 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第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第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市场销售价格确定;第三,按组成计税价格 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对一些既征增值税又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其中定 额征收消费税的,其计税价格按下列公式确定。 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额 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其计税价格为消费税计税价格。上述计算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 本利润率由大陆国税局总局确定。 (14)对进口货物以不含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为什税销售额,并依率直接计 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但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四)进项税额方面的优惠 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这里包含两层意义: 一是进项税额是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时购货发票上注明的,而不是计算出来的,但有 例外(购进农产品支付的运输费,收购废旧物资除外)。二是进项税额表示销售方在 购买货物时,也同时支付了货物所承担的税款。进项税款对纳税人的节税优惠主要有: (1)购买对方产品时,只要对方有增值税发票,且所购货物为抵扣产品,发票 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用来抵扣。 (2)如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而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 期继续抵扣。 (3)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包括以下四方面: 第一,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 值税税额。 第二,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第三,纳税人被确定为是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并经批准视同销售 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则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 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从销售方取得注明已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及从海关 取得注明已纳增值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四,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依据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即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等于买价乘以扣除率。这里所说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 免税农产品时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扣代缴的农业特产税,其中支付给 农业生产者的价款是指经大陆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4)免税农产品的抵扣特例 根据规范化增值税的要求,购进的免税货物是不能予以抵扣的,这是增值税的一 项原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是,各国对免税农产品一般都做为特案处理。这 是因为:第一,各国农民大多都是分散经营的,对其征收增值税非常困难。因此,大 部分国家对农民都免征增值税;第二,农民本身虽不缴税,但生产农产品的投入物是 征税的,故农产品的价格中含有增值税。这种情况下,如果对购进免税农产品的价格 中所含税款不予扣除,则会使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生产单位和经营农产品的商业单 位存在着重复征税因素。为此,大陆增值税允许扣除购进免税农产品价格中所含的税 款。这是在节税策划中尤为注意的重点之一。 (5)支付的运输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运费依据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废旧物资收购部门向社会收购的废旧物资,按实际收购价格依据10%的 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7)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第二,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尚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有关 事项,或者所注明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年限在 一年以上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和器具。二 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 的物品; 第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第五,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第六,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第七,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第八,非正常损失的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上述第七、八两项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具体包括: 自然灾害损失;在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等。 (8)因进货退回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 进项税额中冲减,作上述冲减处理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购货方已付货款,或者 货款未付但已作财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销货方必须取得从购 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回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合法依据。销货方在未收到购货方送交的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 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记帐联作为销货方冲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和税款抵 扣联作为购买方冲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9)纳税人把按规定不准计入进项税额的项目,已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对已 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应税劳务,要按其购进价格计算的税额冲减当期的进项税额。 (10)如果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 的,用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 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 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11)纳税人因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明确划分进项税额的,经税 务机关同意后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非税营业额/全部营业额 (1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规定 的征收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进项额,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低得多, 仅6%。 (五)免税优惠 增值税的免税优惠分为两种类型:有抵扣权的免税优惠和无抵扣权的免税优惠。 和其他国家一样,除某些特定货物外,对出口货物都实行有抵扣权的免税;对国内销 售的非出口的免税货物则实行无抵扣权的免税。 现将增值税免税项目分以下几类: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其中,农业生产者是指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品的初级产品。凡农业生产者销售 这些自产的初级产品时,既不征税也不准扣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这类免税属于对货物的免税,即对避孕药品和用具,从 生产--批发--零售,全环节免征增值税,因而也不存在扣除进项税额的问题。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对销售这些古旧图书者,既不征 税也不扣税。因为购进这些古旧图书时,没有售以扣税的专用发票,因此无需扣税。 对销售这类图书给予免税照顾,则可以使大陆传统文化、知识得以保护、继承和发扬。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 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个体经营者 和其他个人销售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这些从国 外进口的货物不存在进销税款,因此无需抵扣税款;从使用方向看,这些货物类似用 于最终消费,基本不存在下一环节需要扣税问题。对它们采用无抵扣免税既不会造成 重复征税,也不会对购销双方带来不利影响。 (六)最新增值税的优惠措施 自从1994年1月实施新的增值税以来,根据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国税总局又 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措施。这些优惠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对军队、军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以及生产民品的企业销售的某些军品, 免征增值税。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自1994年5月1日起免征 增值税。 (3)临时性免税规定。主要是对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粮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 销售的化肥;农业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某些农药;批发和零售的化肥、农药、种子、 种苗,以及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可给予一定时期的免税照顾。 (七)新增加的减轻税负的措施 (1)为了照顾某些进项税额很少的一般纳税人,适当减轻其税负并简化计税方 法,自1995年5月1日起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 由其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是指生产以下货物的一般纳税人。 第一,县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第二,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第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第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 墙体材料; 第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 物制品; 第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 (2)从事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1995 年5月1日起减款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的,无论有无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 均可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 额。现行增值税规定对购进这类自产农产品的,可按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 税额。从而既照顾了农民利益,又排除了重复征税因素。 (4)自1995年5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运输费用和收购的 废旧物资准予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无论有无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 证,均可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买价计算抵扣。 (八)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优惠 (1)凡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准 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出口退税货物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 ②必须是报关离境并结汇的货物。 ③在财务上必须是已作出口处理的货物。一般情况下,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 件的出口货物才准予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除此之外,对出口退税货物的范围还 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规定少数货物即使具备以上条件也不准给予退税。它们是:原油、援 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天然牛黄、踌香、铜、铜合金、白金等)。 第二,一些企业的货物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但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 费税。具体是指: A.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B.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C.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D.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 品、建筑材料; E.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2)明确规定一些出口货物只能采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方式给予鼓励和支持。 它们是: ①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③卷烟(只限于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计划内卷烟); ④军品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物资; ⑤国家在税收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因已经享受免税照顾,所以出口时不能 再办理退税。 (3)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 不得做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出口量较大及生产、采购上的特殊因素, 特准予扣除或退税。这些货物是: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革柳竹藤制品、鱼 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添、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4)出口货物退税税种。出口退税指的是退还或免征出口货物在国内已缴或应 缴的流转税款,具体是指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包括营业税。 (5)出口退税适用税率。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依《增值税暂行条 例》规定的17%和13%执行,对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依6%的退税 率执行,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不办理退税。出口应退消费税的适用税 率依《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企业出口不同税率的货物应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 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就低不就高计算退税。 (6)出口退税的计算。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其中: ①对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 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进行核算的企业, 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价×税率 ②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帐核算的,应先对内销 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销项税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应退税款=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应退税款=销项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抵扣进项金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公式中的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所称(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 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发票所列的增值税额计算确定。 如果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离而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 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7)出口退税程序。出口退税主要程序是:出口退税登记,出口退税鉴定,出 口退税申报,出口退税审核,出口退税检查和出口退税清算。 ①出口退税登记--这是对出口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制度。具体做法是:经营出口 货物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出口经营权后,持有关批件及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 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登记。主管机关对其申 请早验无误后,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表”,企业按照登记表的内容和要求填写后 交税务机关审核,经确认无误后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通过办理出口退税登 记,可以沟通税企之间的有关情况,确定出口企业的法人资格,以及出口企业是否符 合企业退税条件。 ②出口货物退税鉴定--出口货物退税鉴定是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经营出口货物的实 际情况和国家关于出口退税的政策法规,对企业出口退税的有关事项所作的一种书面 鉴定。凡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均应填写“出口货物退税鉴定表”,鉴定表一般包括 三方面内容,一是出口退税的法规鉴定;二是管理制度方面的鉴定;三是税企双方责 任制度的鉴定。 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出口销 售后,按照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为核 心,向税务机关提出退(免)税申请的一种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据以审核确定退 (免)税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依据。凡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均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 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申报表主要内容有: 出口货物的名称、销售数量、货物进价总额、费用扣除率、扣除费用总额、出口退税 计税价格总额、适用税目税率;应退税金额及应收外汇等。与此同时,还要提供办理 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包括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普通发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发票;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 收汇单证。 ④出口货物退税的审核--是指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退税申 请后,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按规定程度逐项进行审核的管理制度。负责审核出口退 税的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退税申报表后,必须严格按照出口货物退税规定认真审核。 经审核无误后,逐级报请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并按规定填写《收 入退还书》,交当地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自接 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完有关退(免)税手续。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权限及工作 程序,由大陆省一级国税局和国税总局的进出口公司确定。其出口退税的审批一般由 省级或直辖市一级国税局负责。 ⑤出口货物退税的检查和清算--出口货物退税的检查是指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 关在审核退税过程中,应经常深入企业调查核对有关退税凭证和帐物,并根据当地实 际情况决定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业务组织全面检查或抽查的一项制度。 出口退税的清算是指在年终了后三个月内,出口企业必须对上年度出口货物种类、 数量、金额、税率、费用扣除率和已退税额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送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清算报告进行审核, 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足。企业清算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提出 的上年度出口退税申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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