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避税:非违法——受反避税制约——国内避税的客观原因分析
录入时间:2001-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1信息】 任何事物的出现总是有其内在原因的,就
避税而言,其内在动机可以从纳税人尽可能减轻纳税负担的强烈欲望中得到根本性答
案。就我国发生避税而言,其客观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
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的界定。这种界定理论上包括的对象
和实际包括的对象差别极大。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纳税人定义的变通性。正是这种变
通性诱发纳税人避税行为。特定的纳税人交纳特定的税收,如果能说明不使自己成为
该税的纳税人,那么自然也就不必成为该税的纳税人。如我国原产品税的纳税人是对
从事生产和经营的应税产品,按其实现销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说,凡是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农业生产经营进出口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只要生产和经营的
产品属于国家税法列举的项目和产品,就要按其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纳
税。假设某企业从事某工业生产或进口业务,但该企业熟知纳税人是产品税中列举的
征税项目和产品,那么,只要该企业能证明它的业务不属于列举范围,他就不是产品
税的纳税人。这种不成为纳税人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该企业确定转变了经营内容,
过去是产品税的纳税义务人,由于经营内容的变更,成为非纳税人;二是内容和形式
脱离。企业通过某种非法手段使其形式上证明了不属于产品税的纳税人,而实际上经
营内容仍应交纳产品税;三是该企业通过合法的形式转变了内容和形式,使企业无须
交纳产品税。在这三种情况下都是通过改变纳税人定义而成为非纳税人。其中第一种
情况合情合理也合法。第二种情况虽然在情理之中,但由于手法非法属于“不容忍避
税”,是反避税打击的目标。第三种情况有时属于“不容忍避税”,列在打击之列,
有时是合法避税,只能默认。
二、课税对象金额上的可调整性
税额的计算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课税对象金额,二是适用税率,税额就取
决于金额的大小和税率的高低。纳税人在既定税率前提下,由课税对象金额派生的计
税依据愈小,税额也就愈少,纳税人税负也就愈轻。为此纳税人想方设法尽量调整课
税对象金额使其税基变小。如企业按销售收入交纳产品税时,纳税人尽可能使其销售
收入变小,由于销售收入有可扣除调整的余地,从而使有些纳税人在销售收入内任意
扣除不应扣除的项目。又如我国中间产品应纳税额的计算,须计算组成计税价格,而
组成计税价格与成本成正比,因此企业可通过人为缩小成本,来缩小计税价格,从而
达到减少税额的目的。
三、税率上的差别性
税额的多少一方面取决于课税对象金额,另一方面取决于税率,在课税对象金额
一定的前提下,税率愈低税额愈少。税率正是征纳双方征纳数额的焦点,称为税制构
成要素的核心。税率与税额密切相关性诱发纳税人尽可能避开高税率。税制中不同税
种有不同税率,同一税种不同税项也有不同税率,“一种一率”和“一目一率”上的
差别性,为避税提供了客观条件。如我国原产品税中,甲级卷烟税率60%,而丙级
卷烟税率为56%,通过将甲级卷烟改为丙级卷烟纳税就可以少纳税额。又比如我国
粮食酒税率50%,而薯类酒税率为40%,若纳税人成功地将粮食酒转为薯类酒,
而又不影响经营则能避开高税率,从而成功地避税。
四、起征点诱发避税
起征点是指课税对象金额最低征收额。低于起征点可免税。由此派生出纳税人尽
可能将自己课税对象金额申报为起征点以下。如筵席税本意是通过征收筵席税抑制公
款吃喝的目的,增加税收收入。然而由于起征点是一次筵席支付金额为200-50
0元,这样199元便无须交税,由于各地区具体适用的起征点不同,那么纳税人只
须设法把其一次筵席支付金额调到起征点以下,即可通过合法途径实现避税。又例如,
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个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具体
适用的起征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假定某地区规定的起征点为1000元,纳税人甲4月份销售货物为1001元,达
到起征点,故按全部销售额征税,若甲将其销售收入控制为999元,那么他便可享
受免予征税的税收优惠。因此,在这里,起征点的存在成为了纳税人避税的一个极大
诱因。
五、各种减免税规定是避税的温床
税收中一般都有例外的减免照顾,以便扶持特殊的纳税人。然而,正是这些规定
诱发众多纳税人争相取得这种优惠,千方百计使自己也符合减免条件。如新产品可以
享受税收减免,不是新产品也可出具新产品证明或使其产品具有某种新产品特点来享
受这种优惠。某企业将女用高跟鞋的鞋跟高到市场没有过的高度;借此证明是新产品。
税务局一旦承认是新产品则应给予此项优惠。又比如,伤残人的福利企业可享受税收
减免,某正常企业可挂福利企业招牌,雇用几个伤残人来看工厂的大门以此来享受此
项优惠。如此不胜枚举。
六、五花八门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诱发避税的土壤
税收优惠政策归根到底是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使其在税收政策的扶持下得到更
快更好的发展,因此还要给其享受对象以严格的享受条件。而避税的本质在于通过达
到形式上的条件,合法享受内容上的优惠。如支持和鼓励开发生产新产品,加速产品
的更新换代。对列入国家计划试制的产品,给予定期的减免增值税,有利于新产品的
试产和发展。这本是国家鼓励广大企事业单位开发高水平、高效能新产品,并促进其
尽快形成商品化生产的重要措施,然而此项优惠措施却成了某些企业合法避税的途径。
有些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合法)获取合法享受此项优惠的条件。更有甚者,通过非
法手段非法享受此项优惠,给国家税收造成大量的流失。又比如,为了鼓励我国产品
的出口,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按国际上普遍实行的
惯例,我国对出口产品实行了“出口退税”政策。然而此项政策也导致了部分企业通
过不正当手段享受出口退税,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甚至有些不法厂商伙同不法税务
人员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导致国家财政蒙受重大损失。总之各种税收优惠
只要一开口,就必然有漏洞可钻,特别在执法不严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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