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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新税制的基本框架与反避税——流转税基本概况(2)

录入时间:2001-12-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3/2001信息】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特征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依照消费税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 单位和个人而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是这次 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以新的规范化增值税为核心的流转税制中,与增值税互相协调 配套而新开征的税种。消费税具有一些独特的特征。 1.它只是选择一部分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主要包括了特殊消费品,奢侈品, 高能耗消费品,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和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一点税不会影 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但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普遍消费品。 2.它只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征收,而不是在所有环节征收。 3.税率、税额的差别性,就是根据木同消费品的种类、档次、结构、功能或消 费品中某一成分的含量,以及市场供求状况、消费价格水平等状况,制定高低不同的 税率、税额。 4.在征收方法上,既可以采取对消费品制定单位税额,依消费品的数量实行以 量定额征收的方法,也可以采取对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制定税率,依消费品或消费行为 的价格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方法。 5.税负具有转嫁性,也就是说,消费税无论在哪个环节征收,消费品中所含的 消费税款最终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由消费者负担。 (二)消费税的作用 我国现阶段废除产品税,开征消费税,是与实行普遍的、规范化的增值税相配套 的,其突出的作用,一是为社会主义建设筹集资金。消费税征收特别突出了其积累财 政资金的职能,同时,国家可以根据一定时期的产业政策要求运用其发挥宏观调控职 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二是正确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和集团消 费需要,调整消费结构。三是调节收入,解决分配不公问题。四是实现了我国流转税 以增值税作为普遍调节税种对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普遍征收,辅之以消费税作为特殊调 节税种选择部分消费品实行交叉征收和双层调节的改革原则。 (三)消费税的基本内容 1.纳税人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所指的纳税人包含两方面 的含义:一是纳税人必须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品;二是纳税人只 就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纳税,两者缺一,既谈不上纳 税人,也不构成纳税义务。消费税纳税人的确定,采取了税收公平的原则,充分体现 了国家的产业政策并考虑了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2.征税范围及税率 消费税的具体征税范围主要是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现状和消费政策,人民群 众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以及财政需要,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确定的。 具体说来,目前有11大类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它们是:(1)烟,即以烟叶为 原料加工生产的特殊消费品;(2)酒及酒精;(3)化妆品,是指日常生活中用于 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4)护肤护发品,是指用于人体皮肤、毛发起滋润、防 护、整洁作用的产品;(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鞭炮、焰火;(7)汽油 (8)柴油;(9)汽车轮胎;(10)摩托车;(11)小汽车。 消费税共设置了11个税目,13个子目,共设21个征税项目,11档税率。 4项消费品采取从量定额征收。税目设置主要考虑尽量简化、科学、避免重复划分; 税收主旨明确,课税对象清晰,并兼顾到历史习惯。 (四)消费税征税的若干规定 1.纳税人兼营应税消费品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和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 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的纳税环节 消费税作为价内税,虽然最终负担者是消费者,但为了防止税款流失,加强源泉 控制,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确定在生产环节。这样设计的好处在于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 入库,同时集中税源,便于征收,降低征收费用。具体为: (1)由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其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时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 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 抵扣。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3.纳税人计税依据的确定 (1)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者从量定额征收。 依销售额纳税(即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如果销售额中包含有未扣除的增值税税款时,应将含税销售额还原成不含税销售 额,即:计税销售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 成人民币计算。 (3)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4)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 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纳税。其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5)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人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6)适用从价定率征收的进口应税农产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7)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 核定计税价格。 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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