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新税制的基本框架与反避税——流转税基本概况(1)
录入时间:2001-12-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3/2001信息】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最早产生于本世纪50年代的法国,其本身也是改革旧税制的新产物,它
的出现是与避免重复征税、适应社会化专业协作相适应的。自1954年以来,增值
税相继已在世界上60多个国家和地区广泛推行,在实践过程中充分显示了其优越性
及生命力。
增值税是对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环节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
是指一个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创造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也可以认为
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大于其购进商品或取得劳务
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按增值额包括的内容,增值税可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
型三种。生产型的增值额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所购进的各类材料及其他费用支出后的余
额;而收入型的增值税是以“生产型”的增值额减去折旧费后的余额;消费型的增值
额是以“生产型”增值额减去当期购置的全部生产设备支出后的余额。同样,增值税
的计税方法共有三种,即加法、减法及税额扣除法,最后者又称扣税法,即按企业销
售(劳务)收入额乘以税率,得出增值税产品的整体税额,再减去各项购进的准予扣
除项目的已纳增值税额,即为本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采用税额扣除法,必须实行严
格的发票制度,要求企业在发票上分别注明货款和税额,以便于扣税时凭借。
(二)税制改革前我国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鉴于国际上广泛实行增值税的成功经验,我国为了消除原工商税的不合理因素,
从1978年开始研究实行增值税的问题,并经过不断的试点、推广,在1994年
税制改革前,增值税已成为一个比较大的税种。但是由于客观原因的限制,加上当时
实行的增值税是在产品税的基础上修补发展而来,因此,我们只是简单引进了增值税
的计税方法,而对其全面征税、简化税率、税负连贯的内在要求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
增值税在推行中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率档次多,计税方法比较复杂。改革前的增值税共有8%至45%的11
档税率,在计算上虽然采用已纳税额抵扣法,但扣除税额需要通过复杂的计算程序才
能得出,且和产品的应纳税款有差距。而规范的增值税只设3档税率,税额折扣采取
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已纳税额抵扣的方法,简单明了,易于操作和实行。
2.名义税率高,减免税较多。改革前的增值税虽然都采用比较高的税率,但由
于减免税偏多,大多数应税产品的实际税负都比名义税率低得多,而新增值税虽然基
本税率只规定为17%,低税率只有13%,但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减税免税政策,
只规定了8项免税项目,低税率的适用范围也限定了较小的范围,因此,更有利于保
证收入的稳定增长。
3.征税范围过窄,不利于发挥增值税的普遍调节作用。改革前增值税虽然已扩
大到31个税目,但征税范围仅限于工业生产环节,部分工业产品、商业批发、零售
环节、提供劳务还实行产品税和营业税。而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了商品的整
个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环节,并对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征收增值税,更有
利于发挥增值税的普遍调节作用。
4.改革前的增值税只适用于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则仍按我国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
工商统一税,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影响企业的公平竞争。新增值税实现了内、
外资企业税法统一、税率统一,使内、外资企业都处于同一起跑线上,有利于促进公
平竞争。
(三)新税制中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
随后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基本上确立了新增值税的
基本框架。新增值税力图建立一个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化的,既符合国际惯例
也符合中国国际的简化、规范、公平的增值税制,它规定除农业生产环节和不动产外,
对所有销售货物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全部纳入增殖税的征收范围,
取消工商统一税,对内、外资企业全面实行增值税;按价外税原理设计增值税,以不
含增值税的价格为税基,货物或劳务的增值税款由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实行“生产
型”增值税,不扣除购进固定资产中包含的已纳税金;统一实行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
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的制度;统一实行规范化的购进扣税法;严格控制减免税;等等。
这些措施都基本上克服了旧增值税的弊端,初步建立起了一个增值税制格局。下面分
别就增值税的若干要求作一些介绍。
1.征税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依照我国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增值
税。
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
力、气体在内。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是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
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加工后货物的所有权仍属委托者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对委托方损失或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恢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
的业务。
进口货物也应视同销售货物。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亦即一方通
过转让货物从购买者取得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除此以外,下列行为也应视同
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
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
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6)将自产、委
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
偿赠送他人。只要发生上述行为之一者,均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在新税制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有部分交叉的地方,那么究竟是征营业
税还是增值税?按规定,有混合销售行为的,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
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
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
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
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并且将以前缴纳工商统一税的
外资企业也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这里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包括有应税行为,以前缴纳工商统一
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胞等。
企业租赁或包给他人经营的,纳税人为承租人或承包人。
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下列标准之一者,为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
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
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
以下的;(3)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增值税纳税人,则称为增值税的一
般纳税人。
3.税率。根据增值税实行普遍征收,中性、简便的原则,新的增值税率考虑到
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和有利于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以及有利于经济发展等几个方面的因
素,设计了三档税率。
(1)基本税率为17%。这一税率适用于大多数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的增值悦纳
税人,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2)低税率为13%。这一税率适用于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的纳税人:A.粮
食、食用植物油;B.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
居民用煤炭制品;C.图书、报纸、杂志;D.饵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E.国
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零税率,即增值税的税率为零。零税率只适用于纳税人出口货物,纳税人
报关出口货物,税务机关应退还出口货物在报关出口前各环节已缴纳的税款,亦即报
关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是不含税价格。
4.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
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计算并向货
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但不包含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收入÷(1+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时,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但是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仅限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这包含有两层意思:一是增值税额是由销售方来缴纳的,因此实际上进项税额是由购
货方支付给销售方的;二是进项税额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而不是计算出来的,
但是购进免税的农业产品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按照购进免税的农业产品的买价
的10%的扣除率计算,亦即购进免税的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
进项税额=买价×10%(扣除率)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如果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而不能采取退税的方式。
以上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作为一个特殊情况,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
额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6%)
此外销售额也为不含税销售额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
抵扣任何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一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已增值税的减免税以及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优惠政策。增值税的减免税,
采取了权限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条例规定,增值税的减、免税项目,只有国务院才
有权规定,其他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减税免税项目。目前,只有条例规定的下
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这里所称的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
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仅限
于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增值税的优惠规定是:1993年12月31
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按规定改征增值税而增加税负的,经企业申请,
税务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5年,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
纳的税款;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
内,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这主要是为了保持我国对外政策和税收政策
中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而设计的。
6.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其增值税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
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
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提供应税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销售额的凭证的
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增值税的若干政策问题。改革后的增值税与我国以前实行的增值税相比,不
但更加规范化和普遍,还在许多政策上都作了大的变动。改革后增值税实行的是价外
征收,计税依据是不包含本环节销项税额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销售额,即一个货物的
销售价格由货物价款和增值税金两部分组成;增值税的纳税人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
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按基本税率或低税率征税,并实行扣税法,而小规模纳税人
则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不能作任何抵扣;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准予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仅限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唯一的例外就是购进农副产
品的计税方法;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
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
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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