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跨国个人纳税筹划技术——个人流动纳税筹划技术
录入时间:2003-1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6/2003信息】 第三节 跨国个人纳税筹划技术
一、个人流动纳税筹划技术
个人的流动纳税筹划主要是通过改变居民身份或避免成为纳税人来避免一国的税
收管辖。“人”的流动不仅限于个人的迁移,也包括居民身份的改变,换句话说,流
动主要是指跨越“税境”,而不是非跨越国境不可。在跨国个人纳税筹划的方法中,
人的流动是最重要和最常见的方法。
(一)居住地的避免
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居民纳税人的全球范围所得征税,而对非居民仅就其
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税。因此以各种方式避免成为某一国居民,便成为筹划的关键。
许多国家将住所的存在作为判别居民身份的标准,但各国对住所的认定也各不相同,
包括永久居住的住所、经常性居住的住所以及习惯性住所等,但一般都要求或多或少
地连续在一国境内居住一段时间。由于这些不同的标准之间往往存在漏洞,致使一些
跨国纳税人可以从容地游走于各国之间,确保自己不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尽管
目前一些国家为了防止跨国避税而以税收条约进行限制,但聪明的纳税人仍可借助某
些手段和方法躲避纳税义务。比如,纳税人可以在一较长时间内流动作业,在不同国
家和地区从事不超过规定期限的活动,也可以利用短期纳税人的身份享受所在地给予
的税收优惠,极端的例子是纳税人甚至住在船上或游艇上,当起了“税收流亡者”。
(二)居住地的迁移
除此之外,纳税人还可以通过迁移居住地的方法来躲避或减轻纳税义务。这种情
况往往是居住在高税国家的纳税人设法迁移到低税国家,以减轻所得税、遗产税和财
产税等直接税。采用居住地迁移避税多适用于两类人:一是已经退休的纳税人,这些
人可以从原来高税区搬到低税区居住,以便在支付退休金税收和财产税、遗产税等方
面获得好处;另一类人是在某一国居住而在另一国工作以避开高税负的压迫,20世纪
70年代瑞典的“星期日工程师”即属此类。这两种出于避税目的的迁移常常被视作正
常移民,逃避重税负也是各国允许的。从总的情况来看,以居住地转移方式避税不会
涉及过多的法律问题,只要纳税人具有一定准许迁移的手续就可以了。
需要指出的是,以居住地转移或移民方式实现避税的居民必须使自己成为,至少
在名义上、形式上成为“真正”的移民,而防止给政府一个虚假移民或部分迁移的印
象。虚假移民是指纳税人为获取某些税收上的好处而进行的短期移民,如迁移时间只
有几个月或一二年。对这种只是为了避免承担纳税义务的移民,许多国家都有一些相
应的反避税限制措施。如荷兰法律明确规定,凡个人放弃荷兰住所而移民国外,并在
一年内未在国外设置住所而回荷兰的居民应属荷兰公民,在此期间发生的收入一律按
荷兰税法规定纳税。其他国家虽在具体规定上与荷兰不尽相同,但在基本思想上是一
致的。然而,对于那些在其他国家从事专业活动,并想利用避税管辖区作为掩护的自
然人来说,则可能会出现一些麻烦事。在这种情况下,如在避税地不能通过183天居
住时间的测定,那么就不能享受所有税收上的利益。例如,在摩纳哥逃避德国高所得
税的德国著名网球选手波里斯·贝克尔,曾迫不得己从摩纳哥移民到美国。因为贝克
尔经常在国外旅游,在一个纳税年度在摩纳哥未住满183天,由此、他失去了摩纳哥
这个无税管辖区的居民身份。因此纳税人应防止采用短期移民或虚假移民的办法,以
免为政府课税留下口实,使避税失败,遭遇两国双重征税。
(三)获取临时纳税人地位
通过获取临时纳税人身份省税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当个人被派往它国从事临时性工作时,常常可以享受某种优惠税收待遇。提
供这些优惠的国家往往是根据这些个人工作的临时性和非居住性来决定其优惠内容。
有些国家对临时性和非居住性的确定往往是由这些人员在这些国家逗留时间的长短为
标准。各国对提供的临时工作的个人,税收优惠很多,其中免税项目占相当大比重。
如美国法律规定,凡外来者在美国居住期不满三个月的,对其所获的收入免税。
2.临时入境者,这是一些国家对没有取得本国正式居民的个人的统称,这些人
在被认作“完全”公民(居民)之前一概不负纳税义务。比如美国对居民实行绿卡制,
未获得绿卡的均为“临时入境者”,不承担美国的税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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