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跨国个人纳税筹划技术——个人非流动纳税筹划技术
录入时间:2003-1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6/2003信息】 二、个人非流动纳税筹划技术
人的非流动是指从法律上看,跨国个人并没有迁出高税国,也能够减轻税收负担。
在国际经济生活中,建立信托关系是跨国个人实现节税目的的重要步骤。由于信托
被作为一个单独的纳税实体对待,所以建立信托就可以使委托人合法地与其财产所有
权分离。在一般情况下,委托人对信托财产及所得不再负有纳税义务,利用信托的基
本原理正是源于这种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合法分离。目前,建立信托已成为减轻个人税
收负担的跨国个人纳税筹划的重要手段。具体来说有两种方法:
(一)设立财产的信托法律关系
跨国个人通过信托公司,可以不用真正迁出高税国,只是委托别人在某个国际避
税地管理其所得和资产,使个人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最小化。一个高税国的跨国
自然人,可以在某个免征所得税和遗产税的国际避税地建立一个个人持股信托公司。
然后、这个跨国自然人就可把在高税国的财产委托给这家公司经营,并可逐步将在高
税国的财产及其经营所得转移到避税地。他本人可以是这笔信托财产的一个受益人。
这样就可以逃避掉全部或一部分所得税和遗产税。
(二)订立各种其他形式的信托合同
跨国个人可以通过合同与银行建立起类似信托的关系。银行作为受托人,可以代
委托人收取利息。如果银行所在地是个国际避税地,而且它和利息支付国还有减征预
提所得税的双边税收协定,但是跨国个人所在国和利息支付国之间却没有这种税收协
定,那么,跨国个人就可以利用这种信托关系来减轻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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